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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务洼地(近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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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爽 发布时间:2023-03-28 16:52:46 点赞:


核心内容:股权转让税务洼地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给其他人或企业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税务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之一。不过,对于某些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来说,存在着一个税务洼地。企业重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


股权转让税务洼地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给其他人或企业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税务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之一。不过,对于某些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来说,存在着一个税务洼地。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购并等方式进行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则可以享受“企业重组所得”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益,符合“企业重组所得”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政策:

  • (1)股东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受让其他公司股份;
  • (2)股东因公司被收购而受让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资产或股份;
  • (3)股东因战略性投资而受让其他公司资产或股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重组所得”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且批准文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交易。

2、自然人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非独资”)互换股权

自然人间的有限责任公司互换股权不再适用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小非独资互换其持有的小非独资出资比例相当部分的股权不征收印花税。”

例如:A、B两位自然人共同设立一家小非独资,并各出资50万元成为该小非独资各最新扶持标准持有人。后A与B协商由A增加出资10万元,从而使其持有该小非独资60%的所有权,并由B依据降低出资10万元,从而使其持有该小非独资最新扶持标准的所有权。在此过程中产生了A与B之间相互交换其持有该小非独资出资比例相当部分(即A增加了原来属于B的10%所有权而依据降低了原来属于他自己最新扶持标准所有权;B依据降低了原来属于A的10%所有权而增加了原来属于他自己最新扶持标准所有权)的行为,则此次交换不再缴纳印花税。

3、创业板创新层定向增发首次流通

2019年5月22日,证券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实施条例也随之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条件流通普通股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条件流通普通股时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5月22日后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条件流通普通股(包括已提交IPO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者。对已经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条件流通普通股者暂不适用此项政策。

4、上市公司员工持续授权委托买入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标准化债券(ESOP)获利款项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深化个人所得税扶持有关政策措施发布之财政部关于纾困稳岗促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2020)12号,2020年5月9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市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标准化债券(ESOP)获利款项时申请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要求:

  • (1)其中员工参与ESOP计划需满足相关要求,包括连续服务期限等方面;
  • (2)上述获利款项来源为员工授权委托买入ESOP计划认购标准化债券获利款项,且重新投放ESOP计划内。

总结

以上就是目前存在着一些可以享受较为优惠待遇的“股权转让”的情形。对于涉及到这些情况下进行交易者,可以更好地把握相关法规和优势,并结合具体操作进行有效规避风险和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