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跟核定征收(8分钟前更新)
作者:郑志明 发布时间:2023-03-18 19:16:06 点赞:次
简易征收与核定征收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同类型的税收涉及到不同范围的征收对象和征税方式。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中,存在着简易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不同的方式。
1.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是指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管理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按照特定的规则直接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分类”就体现为采用了简易办法来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部分工资性质较弱或者难以计算具体支出的个人所得项。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简易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开票金额×70%×20%
其中,“开票金额”指发票上标明的金额,“70%”是免费提供劳务等因素考虑后制定的减除费用比例,“20%”是适用于个人预扣率中最高档次(即超过120万/年)的预扣率。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也称为核准征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纳税人进行专项核准后再确定其应缴纳的实际税款数额。
企业所得税中常见的核定方法包括“比例核准法”、“限额控制法”、“限额抵扣法”、“可抵扣费用限额法”等多种方式。这些方法均需要在符合相关条件或资格要求之后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比例核准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1)企业可以选择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依据,并依据本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利润总额;
(2)企业可以选择直接以成本费用占销售额或营业额之比确定利润总额;
(3)当企业无法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联且确切可靠的账册或凭证材料时,可以采取估价、复评等方法计算利润总额。
总结
虽然简易征收和核定征收都属于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纳税人而设立的优惠措施,在合理使用和申请前提下可为个别纳税人带来实际裨益。但终究还是要注意防止滥用、违规操作等问题。建议广大纳税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仔细审视自身情况和适用条件,并咨询相关部门获悉详尽信息后再做出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