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吗(近期/诠释)
作者:薛彦 发布时间:2023-01-17 15:30:29 点赞:次
取得政[zheng]府补助应该[gai]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如[ru]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无[wu]形资产的[de]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分期转入的营[ying]业外收入不需再缴纳企业[ye]所得税,每期应纳税调减。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ji]础为零,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quan]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shou]入。其他收入。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免[mian]税处理指出售方按一般处理方式确[que]认资产出售[shou]所得,然后,再通过免税收入予以冲回[hui]或以税前扣除予以抵回的处理作法。不征税处理指企业收到非股东投入[ru]资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典型[xing]的情形如政府补[bu]助。
免税收入是什么意思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shou]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shui]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bo]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qu]得的收入。比如,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shan]位[wei]、社会团[tuan]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wu]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不征税[shui]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zheng]府或者其任何[he]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de]财政资助以[yi]及[ji]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政府补助的形式及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定义[yi]及其特征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dan]不包括政府作为[wei]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te]征:一是无偿性。政府补助收入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zhuan]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cai]政性资[zi]金,准予作为[wei]不征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shi]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bu]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dei]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xing]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qi]他[ta]不征税收入。
财政补贴类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chu]有哪些
这个需要查看补贴的文件,对应的支出有哪些[xi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shui]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ji]金等[deng]。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ye]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fa]规定免予[yu]征收企业所[suo]得税的收入[ru]。
免税收入和[he]不征税收入的区[qu]别是什么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shou]入的区别如下:交税方面不同: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ke]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shen]不需要交税的活动。财政[zheng]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缴纳,要区分情况。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te]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财税[shui][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jian]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shou]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ge]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企业从县[xuan]级以上[shang]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jin],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补贴收入要[yao]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但也有例外。从县级以上各级[ji]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qu]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该补助属于不[bu]征税收入,不[bu]缴纳企业所[suo]得税,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分期转入[ru]的营业外收入不需[xu]再[zai]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期应纳税调减。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chu]为零,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年利润吗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bu]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ru]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fu]合以[yi]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xiang]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shui]处理问题的通知》(财[cai]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ji]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ru]总额的财[cai]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bu]征税收入[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