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件(当日/热点)
作者:陈建立 发布时间:2023-01-17 14:44:19 点赞:次
房地产企业销售尾盘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wu]总局关[guan]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国[guo]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zhi]税[shui]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第[di]二条第二项规定。
国税发187号文有效吗
有[you]效,仍然[ran]在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qing]算[suan]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未做修改,也没有新文件取代。但《土[tu]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shi]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wei]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chan]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各地成本对象规定汇总
相关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hao]:《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li]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根据上述[shu]规[gui]定,房地产[chan]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fang]部分转[zhuan]为自用办公,该办公[gong]自用的房产成本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其次,国税发[fa]〔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
房地产企业销售尾盘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wu]总局关[guan]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土[tu]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you]偿转让的[de],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na]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qing]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fa][2006]187号)(以下简[jian]称《通知[zhi]》)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清算后[hou]出[chu]售房屋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其次,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shou]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ren]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an]清算时的单位建筑[zhu]面积成本[ben]费用乘以销售[shou]或转让面积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fang]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gui]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
国税[shui]发[2006]187号
国税[shui]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zi]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以上三[san]个文件[jian]规定有两方面的不同。
土地增值清算后再出售[shou]房屋如何计算
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zeng]值税。其次,国税发[fa]〔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wei]转让的房[fang]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zhi]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ti]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税[shui]务机关[guan]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zhuang]工[gong]程费[fei]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的支出如何[he]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fa]》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两种[zhong]情形下需要进行清算,一是税法规定应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候。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第187号:《关于房地产[chan]开[kai]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de]通知》第四[si]条第[di]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