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资金不用缴纳所得税(当日/推荐)
作者:贺信 发布时间:2023-01-15 17:00:33 点赞:次
科技项目财政拨[bo]款是否要交税[shu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ru]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zheng]税收入[ru]: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bo]付文件。财政[zheng]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jin]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ying]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hu]。
财政拨款需[xu]要上税吗
因[yin]此,这部分收入应该[gai]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tan]。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ke]能是因减免[mian]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该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文件所规定的[de]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缴纳[na]企[qi]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nian]第540号)第一条规定。符[fu]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lie]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shou]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会费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shou]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jiang]不征税[shui]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ren]民政府对纳入[ru]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zhi]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yuan]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单[shan]位如果属于企业,取得的[de]拨款如不属于国[guo]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jia]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dei]税[shui]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li]问题的公告》(国家税[shui]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ye]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由于[yu]从根[gen]源和性质上,不[bu]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ru],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zhu]于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zi]金,准予作为[wei]不征税收入[ru],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jian]除[chu]。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ren]民政府财政部门[men]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yi]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na]税[shui]所得额时从收入总[zong]额中减除有以下: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zhuan]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国[guo]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zheng]性资[zi]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zhi]》(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
以下项目中不属于[yu]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以下项目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A、不[bu]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不[bu]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jing]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zu]成部分的收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dui]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huo]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yi]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shi]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de]规定。
企业收到[dao]的政府补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wei]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jin]的政府部门的[de]部分,应计入取[qu]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shui]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ru]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na]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法[fa]第七条第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ju]有专项用途的财[cai]政资金。企业所得[dei]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国[guo]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zi]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zong]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经国务[wu]院批[pi]准。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zheng]、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wu]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jin]。国[guo]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