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不征税的条件(今日/解读)
作者:汪洪林 发布时间:2023-01-06 00:30:04 点赞:次
政府拨款是否需要[yao]缴税
如[ru]果不属于专项资金应[ying]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na]税人取得的所得。专项[xiang]应付款,一般都[du]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原来在[zai]账务处理时计入资本公积。现在要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话,会影响到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zhu]于不征税收[shou]入
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xing]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de]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yuan]财政、税务主管部[bu]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属于政府奖励的[de]资金,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xing]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缴[zhuo]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huan]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ye]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zhuan]项用途并经国务[wu]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zuo]为不征税收入。
关[guan]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qu]得的应计入[ru]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wei]不[bu]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dei]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men]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zheng]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jian]的,可以作为不征[zheng]税收入。
符合免征企[qi]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需要哪些条件
其次,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符合[he]三个条件,即企业能够[gou]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li]要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bu]征税[shui]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几点解释[shi]】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都有哪些
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guo]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ru]总额。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gui]定专项用途并经国[guo]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mian]税收入记忆点
国务[wu]院[yuan]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企业取得的[de],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此财政资金包括政[zheng]府及其他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其他各类财政专项[xiang]资金。财税〔2008〕151号文件[jian]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tu]并经国务院批准[zhun]的财政性资金[jin]为不征税收入。
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de]由国务院财政[zheng]、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zhun]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ji]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