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年第187号(8分钟前更新)
作者:万铜良 发布时间:2022-12-27 20:27:38 点赞:次
安徽土增清算分期依据
根[gen]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lia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yi]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di]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増值税暂行条列第六条及其实细则第七条[tiao]的规定执行。
办税人使用江苏税务[wu]交税与企[qi]业纳税有关吗
年5月19日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各省辖市[shi]、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zhang]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de]反映和要求,经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gong]作会议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guan]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和[he]《国家税务总[zong]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
房[fang]地产企业拆迁[qian]户安居房税收怎么处理
开发企业[ye]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fa][2006]187号第三条第款的规定计算[suan],计入本项目的拆迁[qian]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yu]实际经[jing]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rang]他人为自[zi]己开具与实[shi]际经营业务[wu]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买卖拆迁安置[zhi]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hu]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di]减本项目拆迁补[bu]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zeng]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kai]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在不[bu]同项目中的如何分摊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gong]同的[de]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shou]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bi]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suan]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根据《国家[jia]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de]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guan]理[li]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he]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wei]面积金额标准。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chu]理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de],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xiao]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xing]查处证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piao]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na]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yu]纳税人[ren]善意取得虚开的增[zeng]值税专用发[fa]票处[chu]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增[zeng]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罚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li]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ding]期限缴纳[na]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tiao]“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na]税款之日起。
土地增值税[shui]清算后的尾盘销[xiao]售如何进行税务[wu]处理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shui]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zhi]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