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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进行纳税筹划的好处(近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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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福荣 发布时间:2022-10-26 13:20:47 点赞:


核心内容:按语:这是作者写于2016年9月的一篇文章,未公开发表。时间不知不觉地过去了近6年,家族信托在中国有所发展,但回头再读这篇文章,发现当年论述到的阻碍家族信托发展的所有重大障碍,包括受托人未尽信托义务及背信、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等,均...


按语:这是作者写于2016年9月的一篇文章,未公开发表。

时间不知不觉地过去了近6年,家族信托在中国有所发展,但回头再读这篇文章,发现当年论述到的阻碍家族信托发展的所有重大障碍,包括受托人未尽信托义务及背信、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等,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因此今天发表这篇文章仍有其意义。

家族信托事关家族财产的传承,家族的繁衍与发展。如果受托人没有基本的诚信,也不履行基本的受托义务,甚至背信弃义,而我们的法律与制度却无法确保受托人尽责,也不能对背信有效地惩罚,这种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不但无法确保信托目的的有效达成,并且还可能导致信托财产被侵吞的严重后果。可以说,受托人不尽基本信托义务,以及背信弃义,是家族信托发展的大敌。

但现在的家族信托,不伦不类,在有些信托公司,实质上变成了销售自家产品的管道和幌子。

家族信托想要大发展,必须在制度建设及法治建设上有重大突破。

笔者将另撰写专文,对家族信托设立监察人形成制度性制衡力量设计建议方案。

以下为原文:

导读: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巨额累积及信托观念的逐渐普及,富裕阶层对于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应运而生的家族信托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目前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很多。家族信托业务的展业机构在竞争中各有优势及缺陷,未来可能形成多种家族信托业务模式。

一、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家族信托是指家族成员的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或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增值和传承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家庭或家族的成员。它可以起到财富灵活传承、资产风险隔离、保持股权控制、平衡家族内部利益、税收筹划等多种作用。

从海外实践看,家族信托是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其设立主要用于解决财产代际传承,尤其是为拥有家族企业的富裕人士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和其他财产转移和管理。很多富人也借家族信托解决诸多潜在的财产损失风险问题,如经营风险、子女过度消费和婚姻变动风险等问题。

相比欧美成熟市场的家族信托架构,国内的家族信托受制于政策法规存在的诸多障碍,目前总体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面积推广仍存在较多障碍,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及寻求家族信托服务的委托人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都比较少。但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富裕阶层的急剧增长及财富管理观念的逐步增强、文化的变迁,家族信托将日益得到重视,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在我国尝试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银行、律所、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私募机构等等。

二、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一)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需求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的家族信托潜在客户大多属于财富积累的第一代,这类客户本身所掌握的金融知识不足,对于信托、特别是对家族信托了解不多,对于自己或家族所掌握的财富疏于专业化的系统管理,也缺乏对信托或者外部机构受托管理财产的信任。

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征收政策,因此高净值人群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实现对遗产税的税收筹划动机较弱。

再次,家族信托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委托人不愿意财产或信托被公示。有人主张将信托财产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即便目前的单一信托无需对外公示,但缺乏信托配套法律保护私人财产,高端客户对于财产隐私暴露的担忧,始终极大地影响着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

(二)信托公司并不具有开展家族信托的特别优势

有人说家族信托绕不开信托公司,行业内部人士也经常说,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唯一的专属领地。这个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因为法律认可的信托关系受托人已经并非信托公司一种,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唯一的优势在于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以及产品设计类型的多种多样。例如贷款运用,就是其他类型的基金管理人所难以运作的。

但是,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领域也谈不上有特别优势。

家族信托的特点是管理资产规模较小(尤其是目前起步阶段)、交付信托的财产形式多样,投资对象多样(一般都进行多种资产的配置),需要进行长期服务等。

在中国,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理论上信托公司最具优势,但中国的金融行业,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长期以来是以产品为导向,而家族信托业务恰恰要求以客户为中心。

家族信托的单笔业务规模小,财产零散,且必须运用多种方式对委托财产进行资产配置与组合投资,前期需要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对投资管理的专业化要求程度高,这些都与信托公司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通道型业务存在本质不同,信托公司既没有优势,也没有动力和压力深入地耕耘这一领域。

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一个很可能的结局是,信托公司将家族信托作为销售自家产品的幌子和渠道。家族信托设立后,将信托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配置自己家的产品。

多年来,信托公司在目前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下获得暴利,并无动力改弦更张,且传统业务模式即便走到路头,因转型艰难,信托公司也未必能够顺利实现转型。即便有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领域有所作为,但就行业整体而言,目前看不到信托公司作为主力军的趋势。

(三)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出台,信托财产范围受限

开展家族信托的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首当其冲的是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始终未建立,金钱之外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存在客观困难,信托资金的运用投资后的财产独立性也存在不确定性。

高净值人群的资产中往往包含大量的房产、股票等非现金资产,仅仅是设立资金信托将难以满足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而若要将房产、股权、股票、权利和特殊动产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设立信托,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实际上根本无法实现和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不仅影响了信托的效力,也制约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

此外,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除了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其法律属性没有疑问之外,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设立的家族信托,在法律层面存在疑问。

(四)受托人的尽责问题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归根到底就两条:忠实与谨慎。但目前即便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信托公司,缺乏诚信、很不忠实的情况也很多,各种非法机构打着投资管理、基金等旗号乱集资、乱放贷等情况更是非常多见,各类机构的受托人,侵占、挪用客户财产的情况大量存在。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信托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在诚信方面存在极大问题,属于制度性问题,这极大制约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三、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家族信托潜在市场需求巨大

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巨额累积及信托观念的逐渐普及,富裕阶层对于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根据《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转型策略分析报告》预计,在未来的5-10年,我国家族企业将迎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家族传承潮,超过300万家私营企业将在未来3-8年面对接班人的问题,预计传承的财富价值为4-7万亿元。因此,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已经是第一代成功创业者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应运而生的家族信托业务,无疑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供给创造需求

各类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积极性最近几年显著提高。

已成为国内第二大金融行业的信托业,在经历了前期粗放式的爆发增长之后,必然回归信托本源业务,实现业务转型已迫在眉睫。家族信托业务作为转型的方向与趋势之一,将逐渐成为众多信托公司关注并实践的重要业务领域。

除此之外,近年来诸如银行、律所。私募等机构也纷纷发力家族信托市场,向高净值客户推荐家族信托作为资产传承和财富管理的工具,其中律师事务所因为其固有业务模式是以客户为中心,与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天然吻合,具有一定优势,也是目前介入这个领域最为积极的群体。

从事和推广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数量大大增加,将使得家族信托的概念在高净值客户人群当中更为普及,从而创造和培育出更多的需求。

(三)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将推动家族信托的发展

在供给和需求的双重推动作用下,完善信托登记制度、非交易性过户登记的税收处理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也将推动相关立法机关、行政登记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给予配套支持。相关制度的完善,反过来又将大大推动家族信托的发展。

四、各类机构开展家族信托的优势与劣势

(一)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在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性及运用方式和对象等方面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占优势,但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长期以来是以产品为导向,与家族信托业务模式的要求不符合。家族信托的单笔业务规模小,成本高,且必须进行资产配置与组合投资,与信托公司的业务线和人力资源配置均不吻合,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也存在短板。

(二)银行

近年来,一线城市及沿海发达地区的众多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在家族信托领域的布局,尤其是零售银行特征最为典型的招商银行表现最为突出。

银行发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优势在于其客户资源先天具有相对优势,银行有着众多的高净值客户积累,且客户普遍对银行信任度较高。可以说银行具有品牌优势、渠道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实质上的投资管理能力整体也比信托公司更高,部分银行的各类私人银行产品也较为丰富。

但是,银行在很多领域都具有优势,因此面对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多的诱惑,未必就能形成家族信托的绝对优势地位。

银行以产品为中心的业务模式,也与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不对版,改造、变革也同样是非常艰难的。

最重要的是,实践也表明,银行在遵守基本的信托精神和商业规则方面也谈不上有任何优势,这是制度性缺陷导致的问题。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最近两年纷纷进军家族信托业务领域,这是这个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现象。

我认为,这是因为律师的客户与家族信托的客户存在重叠,且业务模式天然与家族信托相吻合。法律服务的客户普遍对律师具有特有的信任感,律师事务所面向客户经常提供定制服务的业务模式,与家族信托以客户为中心的要求天然吻合,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客户和取得客户信赖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这就是律师纷纷介入家族信托的基础。

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常并不是金融专家,律师一般只对自己经常从事的业务类型具有专业优势,在家族信托业务方面,一般只能提供法律架构上的咨询和建议,并且法律层面上也难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委托人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借助信托公司的通道设立家族信托。这些都是律师所开展家族信托的短板。

律师所目前的家族信托热,主要还处于布点、宣传、营销阶段,并且目前的盈利来自于律师赚律师的钱(各种加盟连锁模式)。

律师如果不与其他投资管理能力强的机构联手,采取自己单干的模式,并没有远大前程。

最重要的是,律师的道德水准并不因为其懂法就更高,就有更高的遵守信托精神的自律能力,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如果作为受托人,也同样将面临受托人不尽基本职责及背信的制度困惑。

(四)私募机构

私募等机构近年来也逐渐涉足家族信托领域。笔者已经发现了一单私募证券投资人为管理人的期限为30年的家族信托。

私募机构的法律地位也类似信托公司。但私募机构无论在品牌声誉、客户资源、受托人法律地位还是资产的多元化投资和管理能力方面都不占显著优势。

按照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私募基金根据业务领域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这种分类直接导致了如果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其信托财产的运营方式和对象只能局限于特定的范围之内。相比之下,信托公司比私募机构在各方面的优势都非常明显。

在遵守基本的信托规则和履行基本的忠诚与谨慎管理义务方面,私募机构也不可能比信托公司的情况更好。

因此,私募机构在家族信托领域不可能占据主流地位。当然,这并不排除私募机构出现个别或少数优秀的家族信托管理机构。

五、结论

(一)未来家族信托可能有多种模式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行阶段,各类机构开展信托业务都具有特有的优势和劣势,未来要想打开家族信托这一片“蓝海”,需要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补。可能的模式为:第一种是律师事务所与信托公司合作,以律师事务所为主导方;第二种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以银行为主导方;第三种是律师所与私募合作。

在上述模式中,如有信托公司参与,信托公司几乎都是以通道的角色存在。这是因为,银行和律所不具备担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借助通道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而根据信托公司的现状看,笔者并不看好信托公司的转型前景,信托公司作为主动管理人从事家族信托至少在短期内不会是主流模式。

私募机构作为主导方甚至受托人理论上是可能的,私募机构的受托人地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已经被法律承认,因此私募在理论上可以不借助信托公司的通道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但私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首先是如何确保其遵守基本的信托规则,履行基本的受托义务;其次,是解决客户对私募机构的信任度不够的问题;第三,是解决私募机构多元化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的问题。

(二)家族信托前景远大而道路曲折

家族信托在国外已是发展得相当成熟,也是富人管理、传承财富的常用模式。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的迅速增长,财富代际转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家族信托在未来一定具有非常大的增长潜力。

但是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市场仍处于培育阶段,无论是家族信托行业财富管理水平的提升,还是对客户投资习惯的培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都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仍然受到诸多制度和环境制约。如何解决受托机构缺乏信托精神,背信运用信托财产的问题,这是最难的。其他方面,如遗产税尚未开闸,家族信托无法发挥其节税优势,让其吸引力打了折扣。此外,在资产管理和全球资产配置上的限制,也使得家族信托服务需要通过增加代理委托环节来突破经营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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