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税收筹划(当日/认识)
作者:蒋开武 发布时间:2022-10-25 00:46:09 点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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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税收筹划本身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属于商业交易中的蓝海,作者每个月都会收到推销税收筹划的邮件、短信等,涉及不同类型的节税服务,数量多了有时也不胜其烦。但今年下半年,作者经手的几个重点燃气企业的股权交易项目均提出了税收筹划的需求,目的是降低交易双方的作价鸿沟。那么,以燃气企业的股权交易项目为例,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实际的节税效果如何?风险和关注点在哪里?
二、基本思路和法律依据
一句话概括,股权交易项目中的税收筹划方案所依据的法规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关键词为“核定征收”。
如上所述,股权交易的税收筹划基础即为“核定征收”。在我国,公司和个人的经营所得都要缴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如上所述,91号文具体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在实践中,有很多成本都是无形成本,比如货币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这些成本都是没有财务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抵扣,所以针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不采用(收入-成本)这种常见的查账征收方式核算股权转让的所得,而采用收入×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方式核算所得。这里的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因此股权交易项目中的税收筹划思路是尽可能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应纳所得税额。
三、节税效果
91号文的适用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为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需将纳税主体的形式变更为合伙企业,完成后的具体操作便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作者以实际经手的某燃气项目为例,将若干方案的节税效果进行对比。
(一)项目情况
H燃气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然人A持股比例97.5%,并通过其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B持有H公司的2.5%股权。H公司成立至今,自然人A一直为H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二)实际运作
股权交易项目中,税收筹划的实际运作大同小异,均是利用税收洼地和核定征收并设计多次股权转让以达到节税效果。但在实际运作中,客户并不关心具体的操作细节,因此不一一列明。
(三)节税分析
上述项目中,自然人A将H燃气公司的97.5%股权作价3.2亿元人民币出售给某上市公司。现分为“未采取税收筹划”、“采取税收筹划-核定征收”、“园区先征后返”三种情形,针对自然人A直接持有的97.5%股权分析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效果。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注:园区管理费应视为税负成本的一部分,需根据交易的规模与园区进行协商,本处所设定的费率为假定费率,非实际费率。
如上表所示,相比于未采取税收筹划方案,采取税收筹划方案可将整体的税收成本率降低超过10%,亦超过税收返还的税收优惠方式。但必须说明,目前项目仍在商谈,因此并未有准确数字,上述仅是作者根据此前获知信息进行的简单测算,计算方法及其准确性并不能完全保证。
四、重点事项提示
(一)方案设计的基础是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需求的了解
前述税收筹划方案均基于一定的假设,实际运作需基于详细了解燃气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净资产、总资产等数据,以及历史上是否存在税务处罚情形、目前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以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合程度及相关要求,方能设计出合理方案。
(二)核定通知书可能过期
无论哪种税收筹划方案,第一步均是在所谓的“税收洼地”设立合伙企业,并申请个税核定通知,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且申请个税核定通知需与“税收洼地”园区管委会、税务机关提前沟通额度。一般应在双方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后,方能确定在哪个“税收洼地”实施本次税收筹划方案。
并购交易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间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此需仔细规划好税务筹划的时点,避免在取得《核定通知书》后,因交易过程过于漫长,导致交易完成需缴纳个税时,而该通知书过期的情形。
(三)确定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很重要
税收筹划涉及多次工商变更,虽然不同地区的政策要求不同,但往往工商部门需要原股东出示完税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之一。因此,原股东需依据转让价格与股权原值确定需向当地税局缴纳的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
在极端情形下,原自然人股东以标的公司的实缴资本作为转让价格,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自然人股东愿意承担一定的税负成本,也可依据认缴注册资本、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若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引来税务机关一系列的监管措施。通常,若标的公司、股东历史上存在税务处罚记录,与税务机关关系不佳等情形,税务机关会更容易对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产生怀疑。
若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采用净资产,可以考虑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会作为税务机关判断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是可以低于账面净资产的。但是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会影响买方对标的公司后续的审计、评估工作,因此若买方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国资公司,不建议采取该方法。
(四)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做好买方的沟通工作
若原股东采取税收筹划方案,一般会造成“短时间内交易标的多次交易且价格差异较大”、“谈判过程中,交易标的发生变更”、“谈判过程中,买方由直接收购方式变更为间接收购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若买方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国资公司,出于信息披露、国资委备案、内部审批流程等要求,会对交易标的出现上述情形产生顾虑,从而影响其购买意愿。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在股权交易项目中的节税效果比较明显,也正因为此,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把控也显得十分重要。根据作者此前的项目经历来看,税收筹划需与股权交易同时进行规划,并充分征求买方意见,如果沟通顺利,可以起到有效降低交易价格鸿沟、促进交易完成的作用。在后续工作中,应当更多了解客户需求和买方想法,合理节税的同时避免税收风险,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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