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如何合理避税(今日/认识)
作者:王卓鹏 发布时间:2022-10-22 13:31:31 点赞: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实施一年,但仍有许多建设单位未能适应新规定的变化,防范农民工工资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系统地总结和分析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风险(不涉及其他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建设单位提高预防意识和管理能力。
一、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风险
(一)风险识别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支付的,应当在必要时通知或者采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罚。
(二)风险分析
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风险如下: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
2.因资金不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1)可能产生政府投资项目:①被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拖欠资金;②采访或通知直接责任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③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受到处罚。
(2)可能产生社会投资项目:①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②建设单位负责人受到处罚。
(三)风险防范
为有效防范本条的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实施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资金;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及时实施。
二、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项目,并将其记录在信用记录中,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宣传。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险分析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风险如下:
1、因未提供支付担保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新项目,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以工程付款担保函为合同附件。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以工程付款担保函为合同附件。
2、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单独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3、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以第三方独立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担保。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配劳动力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险分析
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力费的风险为: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险分析
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力费的风险为: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被责令停工罚款的,建设单位除企业信用信息污点外,更有可能面临劳动力、材料、机械租赁费等价格上涨的风险,以及工期延误和罚款损失的风险。
(三)风险防范
1.施工单位与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规定:(1)劳动力成本占项目资金的比例(满足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要求);(2)劳动力成本分配周期(不超过一个月);(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分配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施工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定期监督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权利保护信息标志,(2)是否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担保,(3)是否有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实名登记人员进入现场施工,(4)农民工工资账户是否按工资清单支付。
注: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得因与总承包商、分包商的工程量、质量、成本等争议而按时足额分配。
图片:孟利峰
四、未依法承包的风险
(一)风险识别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个人或者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风险分析
本文所称未依法发包,是指发包给个人或者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存在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和已支付的工程总额大于应支付的工程总额的,建设单位将面临损失;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和已支付的工程总额小于或等于应支付的工程总额的,承包工程的个人或单位也可能因农民工工资而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
(三)风险防范为防范本条风险,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承包商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施工资质水平。
(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本条风险,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承包商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施工资质水平。
2、依法承包工程的,应当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