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原则是什么(近期/要点)
作者:代志国 发布时间:2022-10-22 09:27:50 点赞:次
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外,净资产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自股东增资带来的资本溢价,该溢价计入会计资本公积。
直观的逻辑是,资本溢价是股东投资的一部分,而不是企业自身产生的利润,因此无需纳税。就像股东直接将资金投入注册资本一样,但由于公司估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投资进入资本公积是合理的。
上述逻辑适用于法人股东,但对个人股东来说却大不相同。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
以上结论:法人股东作为投资者,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法人股东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税不是因为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被视为法人获得现金股息(前面提到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股息),而是因为操作本身不被认定为现金股息,所以不需要纳税。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得作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息和股息收入,投资者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税收基础。”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在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一直存在争议。
涉及相关内容的最早法律法规是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换股本不属于股息和股息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适用的条件是股份制企业。
一年后,国税局发布了《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型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1997]198号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此外,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公积免税条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注册资本和股本,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按照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得出结论,资本公积转股本免税需要两个条件:
(1)被投资人必须是股份制公司;(2)必须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如股权激励、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免税)。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当有限公司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时,个人股东需要视为获得股息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操作。
2.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虽然都是资本公积,但由于法律组织的不同,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转换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时,个人股东仍需纳税,与上述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的具体处理方法一致,这里不再重复。
3.相关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上一篇提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延迟纳税政策,另一种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收购后累计盈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税务局颁布了《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对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可享受递延五年纳税。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个人收购股权前的累计盈余可在收购后转换为股本时免税
假设一家自然人持有限公司准备转让,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4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股本10万元。假设原股东获得公司股份的成本为0.5元/股,交易对手也是自然人股东,交易对价由现金支付。假设原股东获得公司股份的成本为0.5元/股,交易对手也是自然人股东,交易对价由现金支付。
情况1:转让前不做任何操作。原股东直接按每股净资产10元/股(100万净资产/10万股本)转让,转让税费为(10元/股-0.5元/股)*10万股*20%=19万。
转让后,新股东立即将未分配利润4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转换为股本,需纳税(40万元 20 30)*20%=18万。
两人共纳税37万。
情形二:将上述情形一顺序颠倒,先转增再转让。
转让前,原股东将未分配利润4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转换为股本,此时仍需纳税18万元。这时,股本变成了100万。
转让后,按净资产转让,转让价格为100万元/100万股=转让所得税为1元/股(1元/股-0.5元/股)*100万股*20%=10万元。
总共28万。为什么情况2比情况1少交税9万,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累计重复征税
情况1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盈余进行重复征税:转让环节和增加环节对盈余进行累计征税,但情况2对盈余累计只在增加环节征税。
重复征税总额为90万盈余*20%=18万。
(2)转增股本后的稀释效应
这一举措用于许多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划。总体原则是在股权转让前尽可能多地支付股息和增加股息,降低转让价格,使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收少于以前的股息和增加税,实现整体环节的税收少。
例如,在大陆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议中,股权转让税率为10%,股息优惠税率为5%,因此可以在转让前分红,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在上述情况下,情况2的操作可以将每股转让成本从每股10元降至每股1元,从而节省9万元的转让所得税。具体计算流程为:(10元/股-0.5元/股)*10万股*20%-(1元/股-0.5元/股)*100万股*20%=19万-10万=9万。
累计重复征税导致多征税18万稀释效应导致少税9万,共同导致多税9万。这里的9万,就是情况1比情况2多纳税的9万。
为避免累计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化为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获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在股权收购之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换为股本,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履行所得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为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收购价格包括累计盈余,则新股东在转让后将累计盈余转换为股本时不需要纳税。
注意上述适用条件:
(1)转让前后必须全部为自然人股东;(2)如果收购价格包括累计盈余,则收购后的转换免税,但收购后的现金股息仍需纳税。
注意上述适用条件:
(1)转让前后必须全部为自然人股东;(2)如果收购价格包括累计盈余,则收购后的转换免税,但收购后的现金股息仍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