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返还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今日/解读)
作者:苏新永 发布时间:2022-10-22 05:40:09 点赞:次
一 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公司及办事处。
三 税收管理结构和职责
3.1 公司财务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各公司的税务工作。
3.2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和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重大涉及的
税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资产部报告税务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
3.3 各公司税务专员的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各类税务证明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
3.3.3 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3.3.4 编制会计凭证和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收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 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打印)发票
4.3.1 财务部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收到发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刷)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发票不应短缺。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收到发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刷)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发票不应短缺。
4.3.3 发票专用章应及时手动加盖发票。
4.2 收发票
4.2.1 各公司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部门不得领取或填写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应当在填写发票前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
4.2.3 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应按发票类别和版本登记,并定期盘点,确保账目一致。
4.2.4 禁止将公司发票借给任何其他单位填写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开具发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公司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4.2.7 开具发票时不得涂改;因错误填写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
所有包括发票联在内的联合发票应收回并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每个联合加盖无效印章。
4.2.8 任何发票都应完全填写客户名称,不得简化或留空。
4.2.9 发票应当依法、完整地填写所有发票内容和发票人的全称,不得遗漏或者错误地填写;
4.2.10 依法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具。
4.2.11 税务人员应当在收到有效发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有关发票;发票信息不一致的
根据规定,不得开具发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发票信息。
4.2.12 当税务人员将发票交给客户时,客户应书面签字,并保存发票签字表;如果快
向客户发票时,应在快递单中注明发票名称和号码。
4.3 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4.3.1 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价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报销各种费用应当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4.3.2 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当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4.3.3 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的,应当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
4.3.4 应取得采购库存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 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增值税专用发票。
4.3.6 上述业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规定的发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或报销)。
4.3.7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4.3.8 所有增值税相关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提交
扫描和认证税务人员。
4.3.9 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由双方签字确认。
4.3.10 税务人员当月收到的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当在当月认证,不得遗漏或者丢失。
4.3.11 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所选会计科目和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所取得的发票相结合
保持一致。
五 纳税申报
5.1 各公司应填写所有税款计算表,计算表应打印并由税务负责人签字
税务凭证附件。
5.2 各公司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纳税。
5.3 各公司缴纳的任何税款(包括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如何,都应该是
首先计入应纳税科目贷方,实际纳税时计入应纳税科目借方(不能直接借
记费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5.4 每年年底,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此计提企业所得税,
年度所得税账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5.5 年度重大财产损失,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损失发生当期向主管提供
税务机关应当提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5.6 今年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并依法取得
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税务机关,取得税前扣除批准。
5.7 无论企业盈亏,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申请具有有效资质的事务
出具年度所得税最终结算审计报告。
5.8 公司注册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返还政策的,各公司应当及时申报有关资料,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返还政策。
六 办理税务证件
6.1 各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开立税务账户,
并在开业前至少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6.2 各分支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要求的,应当在开业前至少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完全提交所有信息,获得增值税汇总缴纳批准。
6.3 各公司应在开业后至少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纳税人证件等工作。
6.4 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各类税务证件的年审和变更。
七 税务档案管理
7.1 各公司应按月装订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和内部税务管理报表,并规范文件的制作
表面,妥善存档保管。
7.2 各公司应当对企业所得税结算、财产损失和其他相关税务审计报告进行审计
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7.3 各公司应当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准、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规范文件的制作
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7.4 各公司对所有税务文件和申报软件(包括软件和 IP 地址)、
IC 保管清单中详细记录了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审批、税法文件等。
7.5 税务人员离职的,应当规范税务档案的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明确移交后方可办理
其他离职手续。
7.6 有关税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经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备查。
八 生效日期
8.1 本制度自 X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