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避税违法吗(实时/要点)
作者:任源 发布时间:2022-10-19 04:17:47 点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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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保险业务资源,想找保险公司买保险,往往不直接买,而是另辟蹊径。因为银保监规定不能返利。市场常见的做法是:
将该公司的某个员工的亲属,发展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个人代理人,给他颁个执业证,然后把保险业务都出在这个“个人代理人”名下,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给这个人发放佣金了。
业务流:
投保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公司。
费用流: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投保公司。
无论是从业务流,还是费用流,都符合保监的规定,简直“完美”!
但就是这个看似完美的处理方式,还是被银保监局的“火眼金睛”给识破了。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32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保重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的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至2017年2月累计收取保费378.38万元。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为兑现与旅游汽车公司“劳务报酬”,在时任旅游汽车公司员工田波于2015年12月取得保险个人代理人资格后,将190笔直接业务虚挂为田波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312494.41元,支付到由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保管的田波银行卡上,再取出现金支付给旅游汽车公司,合计支付308546.41元。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将196笔直接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曾珠、彭诚名下套取手续费249354.17元,用于支付本公司业务团队补贴、劳务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3日
按照道理,上述的业务处理方式是难以辨别真假的,但从罚则内容看,有两点出现了纰漏:
1、业务从2015年4月就开始有合作,但执业证12月才取得,不符合常规,有虚挂的嫌疑;
2、将公司员工直接发展成为了“个人代理人”,更利于利益输送,嫌疑更大。很容易通过财务流水查出资金去向。
所以上述处理费用的套路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