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避税(当日/要点)
作者:吴蓬苗 发布时间:2022-10-18 10:28:40 点赞:次
来源:陕西网
“共享员工”更需共同呵护
——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依附于网络的新经济业态也应运而生,成为就业增长的一个重要渠道。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事件频发。如前一段时间引发热议的外卖平台、外卖配送商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后才能送外卖,以此避税、避社保、避用工主体责任等。如何保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成为政府、社会和劳动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新型劳动关系:共享员工
与传统的就业方式相比,新业态下的就业不仅具有“无固定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三无”特点,而且具有劳动“去商品化”与“商品化”并存的特征。
“去商品化”是指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以往主要是指自由职业者,新业态下主要包括“网约工”“骑手”“网络作家”“网络直播主播”等;“商品化”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并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但与传统的劳动关系“1个劳动者对应1家雇佣单位”相比较,在新业态下1个就业人员对应多家雇佣单位,主要以“共享员工”为典型代表。
在这种背景下,新业态用工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传统的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两方演变成劳动者、新业态企业和消费者三方,从而使得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和模糊,劳动者对新业态企业的依赖性不强。
其用工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时间的随意性、非固定化,实行计件工资制;二是非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往往很广并存在非确定性;三是同时为多个雇佣主体服务,许多劳动者同时与多个雇佣单位具有合作关系,从而难以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与某个雇佣主体的合作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存在随时离开或被解雇的可能。
正是由于这些变化,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的变化过程中,新业态下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如何得到很好的保护,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新趋势、新课题与新问题。
新业态劳动保障:存在盲点
当前新业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事件频发,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新业态企业管理不规范,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受损。大多数新业态就业人员与服务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服务企业为了法律责任和降低用工成本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就业人员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绝大多数就业人员为了获得更多报酬和遵守企业的派遣任务而导致自己的劳动时间过长,猝死等过劳死事件频发;由于没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从而没有明确双方的劳动权益和责任,就业人员随时可能被企业解雇,存在着巨大的失业风险。并且,就业人员被解雇后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最近国家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平台等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但具体责任与义务没有做进一步明确,容易导致难以贯彻和落实。
社会保障相关规定还处在调整过程中,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损。大部分新业态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在于新业态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拒绝为他们参保;一部分新业态就业人员虽然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比单位职工个人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且所缴社会保险费还有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新业态就业不稳定的特征比较显著,工作环境中也存在着伤害风险,但由于一般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失业、遇到伤害或死亡事故,无法从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同时也难以从服务企业中得到及时和足够的赔偿。
终极目标:双赢
共同富裕是我国追求的远大目标,制度的共融、共享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我国正面临着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与保护从业者劳动保障权益之间如何均衡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积极探索加强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举措,实现“双赢”目标。
法律法规中承认新业态中的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与传统的用工方式相比,虽然新业态企业与就业人员之间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被弱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从属性依然仍在。基于这种判断,新业态企业与就业人员之间仍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应该纳入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而且,近来国家明确要求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根据上述规定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新业态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
调整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探索新的保障制度。大部分新业态就业方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等特征,难以确定单位缴费的主体和缴费比例。鉴于这种特征,新业态就业人员应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为难以确定单位的缴费主体,以及收入不稳定导致劳动者个人难以每月按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法律政策上明确规定这部分人群参加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种规定具有比较大的可操作性,并且在当前情况下是比较理性的选择。近来国家要求逐步取消参加社会保险户籍上的限制,这个规定有利于外来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工作地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但目前这仅仅是一个指导性规定,今后还需要各地制定具体办法,以便于加快推进这项工作。同时,最近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接下来应该尽快出台试点方案,并建立起一套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体系。
扩大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构建立体式社会监督机制。国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要实现上述目标,应当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覆盖到新业态就业人员。除了发挥相关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外,还应当建立一个政府、社会和劳动者及其家属组成的立体式社会监督机制。
组建完善的工会组织,充分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最近,国家要求工会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在单位工会和行业工会中,行业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我们不能无视近8000万的新业态就业人员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当他们因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而非常无助时,工会组织应该及时伸出援手给予有力的帮助。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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