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情况(当日/认识)
作者:文雅平 发布时间:2022-10-16 23:51:37 点赞: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前几天整理了前两部分,今天和小编一起学习第三部分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一)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问题。
三、电子税务局分税种问题解答
(一)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
2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表适用类型共有几种?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共有七种申报表适用类型,分别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用表4进行信息采集并申报。
问
23.哪些申报表适用类型在信息采集前必须完成税(费)种认定?
答: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税(费)种认定。
问
2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要有税源登记吗?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有“土地税源”,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土地的应税信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要有“房源编号”,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房产的应税信息。
问
25.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申报的已缴纳税金和系统带出的已缴纳税金不一致时,应怎么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模块进行维护。
问
26. 修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若已完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或已完成【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申报,则不可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问
27.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必须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并推送完流程。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数据自动从税务端获取,且不可手动修改。
问
28.为什么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信息采集时,所属期起的时间不能手工录入?
答:纳税人在第一次进行【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如已申报2020年10月1日-10月31的【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在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问
29.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房源必须先由税务机关通过“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核定并推送完流程。
问
30.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申报时,录入相关数据后,无法进行申报表“保存”,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录入相关数据时,无论是否享受税收减免,表单中减免税额项必须点击再确定,否则信息采集表不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