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核定征收政策的通知函(当日/研读)
作者:苏显泽 发布时间:2022-10-15 17:50:53 点赞:次
笔者曾撰文谈论核定征收的适用情景,也指出查账征收是税款(尤其是所得税)征收的标准方式,而核定征收只是一种税款征收的补充方式,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的特征。企业不应指望核定征收政策长期地、一劳永逸地在本企业适用,而应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情况,适时做出策略调整。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外,日常指导核定征收政策落地的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税务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这两个文件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情形、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如何核定、核定程序,以及排除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企业范围。细究文件,不难发现核定征收政策的背景是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难以提供准确的账簿及纳税资料,目的是短期地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帮扶,长期而言仍应推动这些企业达成查账征收条件,以保障国家的税基不被侵蚀,并增强企业的纳税申报能力,降低涉税风险。
近年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不断在升级完善,技术手段等外部条件的改善有助于企业提高税务申报水平,有效简化申报流程,大幅减少申报工作量。企业方面也需要强化内功,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准确提供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配合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管理要求,以同时保障国家税收和企业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