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税收法律风险(实时/研读)
作者:杨京华 发布时间:2022-10-14 00:27:32 点赞:次
创司达财税
本文作者:Sammi
最近很多热点新闻引起了一些客户对于高收入人群涉税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一些深入解读。
根据《2021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内地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1,000万以上)约达300万人。中国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估约近百万亿元。其中,16%的高净值人群在广东。
近年来,我国内地高收入人群数快速增长,这些人群对于税收筹划节税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也趋紧,对于被查处偷税漏税的大案,媒体中也向社会大众进行了曝光。我们结合近几年的高收入人群涉税典型案例,并从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特点出发,提示高收入人群境内的涉税风险。
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高收入人群涉税风险事项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合伙或个独企业(特别是文娱领域或权益性投资持股平台)、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高管个人劳务发放、财产混同等几个方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股权转让虚假申报、不申报
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今后一段时间税务检查的重点。近几年涉及股权转让涉税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主要存在如下不合规问题:
(1)制造“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
(2)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蓄意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3)股权转让后不按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针对这些问题,税务机关已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实施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即先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了与证券机构的联动,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重点监管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方面专门设立股权转让板块。
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核定税收政策收紧
对于高收入人群,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洼地”的方式设立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享受核定征税等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已被重点监控。税务机关收紧了核定征收的适用口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求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将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独、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会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5)《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41号公告”)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利用核定征收进行逃避税的案件中,除重病3人、失联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报补税8.4亿元。同时,税务总局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并向全国推行。
需要关注,2021年12月30日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已要求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对于这部分的权益性投资,有可能在权益性投资退出时存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与预先和税务机关沟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的风险。
三、审计查出问题后存在被整改的政策风险
关于“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问题,2020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我们预计在2022年度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的整改力度,部分地方政府此前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四、高收入人群的劳务收入未合规发放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税区间为“3%-45%”,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达到最高档45%。于是,高收入人群或者企业为高管降低税负进行的所谓“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对此,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监管:
(1)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高报酬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4)针对虚开发票或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所得的源头管控,重点做好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公、私财产混同产生的财富风险
很多高收入的个人也是企业主,在其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忽略了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所得之间的隔离问题。
长期将公、私财产混同,将个人资产注入公司,导致个人财富暴露在企业经营风险中。或将公司盈利随意转换为个人财产,造成经营界限不明引发涉税风险。
综上述几方面的涉税风险简析,特别是在金税四期背景下,高收入人群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涉税风险进行充分理解,毕竟这关乎到切身利益以及个人承担的风险。同时,法律红线切勿触碰,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减轻税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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