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返还政策规定(实时/阐释)
作者:刘心良 发布时间:2022-10-13 07:51:46 点赞:次
继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1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之后没多久,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又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年14号公告主要内容是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
其中几点需要关注: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扩大先进制造业至符合条件制造业的(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公告内容,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呢?
公告指出:
纳税信用A级或者B级,无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都可以享受。
增量留底税额:
A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 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B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底税额:
A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 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B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在14号文之后不到一个月财政部又公布了最新的17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加快留抵退税进度,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
2、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
3、提前退还中型企业留抵税额,2022年5月申报期(即6月份)可申请退税。
对于本次大规模退税的一些问题参考以下文件:
1、对于退还留抵后再交税时产生的附加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80号文件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除。
2、关于企业是否属于退税范围请参考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两文件中对企业规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