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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征管法律依据(3分钟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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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琳琳 发布时间:2022-10-13 03:40:46 点赞:


核心内容:建议完善我国灵活用工法律和政策、建议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核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上午正式闭幕,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透露,她在...


建议完善我国灵活用工法律和政策、建议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核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上午正式闭幕,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透露,她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13件建议和六件议案。

核定征收征管法律依据,3分钟前更新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受访者供图

杨松告诉记者,其中关于灵活用工和税收分级制度的建议与当下的大学生就业息息相关,“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做网络直播,或者成了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这些政策性完善将有利于保障青年大学生的就业稳定。”

对话

谈用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提到,我国就业形势变化较大,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了2亿左右,灵活用工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杨松:我国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的源头与动力来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为打破计划体制下的终身雇佣制,搞活国有企业,推行市场化、短期化劳动合同关系,这种用工形式逐渐成为主流,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极大的空间。

较大形势变化下,我国相应的政策法规并没有及时迭代更新,例如出现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律政策供给明显不足的问题,政府对灵活就业人员不知道该怎么管,为了实现既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亟须在国家立法层面加强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目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法》对灵活用工的定位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季节性临时用工、退休返聘、兼职等用工形式均未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二是《社会保险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五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自愿原则,这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缺失问题的根源,因为属于自愿性质、自行承担缴费,包括骑手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有相当比例出现(企业职工社保或城乡居民社保)不保、漏保、断保现象,也就容易出现老无所依的问题。

新京报:未来在完善灵活用工法律政策方面,应该着重于哪些细节?

杨松:一是制定客观公正、统一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多元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受用人单位的招聘、考勤、奖惩等劳动管理,为取得作为其经济生活主要来源的工资报酬,持续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的关系或状态。

其次,可以考虑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例如季节性用工、兼职、实习等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基准法》框架下分别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此外,建议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职工社保的强绑定,确立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多层次社保法律制度。灵活就业人员不愿缴纳社保是个老问题,是个新业态与传统业态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好的政策不是继续停留在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强制绑定的旧框架下,将灵活就业人员转化为企业职工身份,而是理性反思如何实现一些学者提出的“将社会保障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解绑”,将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扩展到所有劳动者(不问其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增加各种类型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和吸引力。

新京报: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数据统计,2020届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占比16.9%,2021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占比16.25%。大学生也是兼职、实习等灵活就业的“生力军”,完善灵活用工法律政策是否也有助于保障大学生的就业稳定?

杨松:当然。比如很多大学生毕业就选择做直播、创业等灵活就业的工作。此项建议能够保障选择灵活就业的大学生,更能够保障外卖骑手等。近年来热炒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帖子引人深思,它深层次地反映出《社会保险法》的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应当将工伤保险从《社会保险法》中独立出来,避免将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等强制绑定,同时将劳动者最有需求的工伤保险覆盖到位,无论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是是否应当考虑提高城乡居民保险待遇,否则即使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已经有了城乡居民社保但未自愿加入企业职工社保的,仍然会担心老无所依。

谈税收:建议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规则

新京报:你提到了很多大学生选择从事网络直播工作,也在大会上提出建议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该行业税收核定,目前针对直播行业的税收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杨松: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已经考虑到纳税人的差异性。《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这里所谓的“税收风险高”,既包括纳税人少缴、不缴或延迟缴税的风险,也包括税务部门漏征、少征或延迟征税的风险。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样、收入结构复杂,税收风险相对更高。如果不考虑行业特殊性,忽视直播人员间的巨大收入差异,对其适用统一的征税方式,其所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浪费税收征管资源,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要么造成税收征管方式不确定,税法指引作用不足。

新京报: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行业有哪些有利之处?

杨松:比如,刚毕业进入直播行业中的很多大学生,收入肯定不如头部“网红”。对直播行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后,可以全面规范直播人员的纳税方式。对于高收入的职业头部主播,不论是否注册为商事主体,都应根据经济实质原则,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查账征收,使其不会通过转换收入形式的方式套取税收利益。

分级分类管理也有利于照顾众多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对于底部和腰部主播,税务机关还是应该实事求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这类从业人员的数量众多,所涉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营业收入微薄,很多甚至处于减免税限额之下,对其适用查账征收并不能多征税款,反而加大了征管成本,降低了税收效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这一部分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学征管原则。

新京报:建立这样的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方案可行?

杨松: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规则,统一直播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其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细化核定征收的实操规则,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规范头部主播纳税行为时,兼顾广大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

第三,对未做工商注册但符合经营特点的直播收入,建议税务机关按经营所得课税;对其中规模小、收入低的主播,仍可考虑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对确有必要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履行纳税义务,建议不追溯认定为违法行为,只追缴所欠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传播了文化,带动了消费,也促进了就业。不过,该行业的业态比较复杂,头部主播只占很小比例,大部分都是中小主播,收入不稳定,经营不持续,多平台直播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谈法考:建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

新京报:作为高校的副校长和法学教授,我注意到你今年还关注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建议,这与大学生是否相关?

杨松:是的,这与学习法学的学生息息相关。根据2018年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9条第5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只有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过渡期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采取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办法实施后的新人将实施新办法,即2018年后入学的学生将适用本办法。

每年都有部分非法学类本科生考取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为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我国专门设立法律硕士(非法学),即只有非法学类本科可以报考的法律硕士。“新人新办法”将对他们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成本过高。依据《办法》,从2022级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开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的学生须经过三年的法律知识学习,取得学位后,才能够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大大增加了相关学生的考试时间成本,也大大削弱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的学生跨专业学习法律所具备的优势。

另一方面,严重影响相关研究生的就业。大部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会选择法律相关的职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是法律职业准入的普遍性要求,尤其是研究生。换言之,毕业生只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找到法律相关的工作。《办法》导致相关研究生毕业后即可能面临失业,因为他们至少半年后才能通过考试从事有关职业。

此外,不利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大部分学生选择跨专业进行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是为了具备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及时获得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办法》对于报名条件的限制会使得非法学类本科的学生对于此种选择产生忧虑,进而打消选择法学专业继续学习的积极性。

新京报:针对上述问题,你有哪些建议?

杨松:建议对《办法》予以调整,允许非法学类本科在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等在读研究生在报名时提交学信网相关在读信息,报名参加当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通过考试的相关研究生给予考试成绩,但暂缓发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读期间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研究生,在其完成学业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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