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减免税收政策(当日/解答)
作者:于智龙 发布时间:2022-10-11 06:17:49 点赞:次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三部门3月3日联合印发通知,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作出具体规定。阶段性减免政策的核心是“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
“免”是指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
“减”是指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缓”
“缓”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办理额外申报手续或提供证明材料;享受缓缴需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由市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
对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此外,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此外,
陕西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减半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对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省可减轻企业负担19亿元。
各市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意见》要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