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包括什么(今日/商讯)
作者:徐照洋 发布时间:2022-10-09 03:24:44 点赞:次
财政管理体制内容与类型
1、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等。
2、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1、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乡五级。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又设置不同业务分工的机构,分别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2、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内容。
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受益原则
(2)效率原则
(3)区域原则:将没有区域性特征、需要按统一规划和标准提供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权划归中央政府,如外交、国防事务等。
(4)技术原则:对于规模庞大,需要高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公共工程。
3、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
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
(1)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一般遵循四个重要原则:
①集权原则,将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归中央政府。
②效率原则,将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③恰当原则,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对于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关税)作为中央政府收入。
④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对于收益与负担能够直接对接的收入(如使用费等),一般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2)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呈现的基本特征是: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安排,即收入结构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划分则以地方政府为主。
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1、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模式
(1)财政联邦制模式
遵循“州余权主义”主义,在宪法中未指明或未列举的联邦权属之外的事务,州有权立法和实施。
①联邦制下,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特点有:
一是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在宪法规定的领域内相对独立、平等、互不从属。
二是联邦中央与州地方都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每个公民都隶属两级或多级政府。
三是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相互协调。
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地方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之间没有整体关系,政府间财政联系主要依靠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
③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墨西哥、印度等国家实现财政联邦制。
(2)财政单一制模式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统一财政预算和分级管理的一种体制。
①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地方在中央决策和授权范围内对财政活动进行管理。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低,自主性较小。
②法国、英国、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实行财政单一制。
2、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从总体上讲,我国一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标志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由放权让利进入到制度创新的新阶段。
四、财政管理体制的作用
1、保证各级政府和财政职能的有效履行。
2、调节各级和各地政府及其财政之间的不平衡。
3、促进社会公平,提高财政效率。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支出责任划分
现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1)中央财政支出:武警经费、地质勘探费;
(2)地方政府支出:公检法经费、城市维护建设费。
2、收入划分
调整、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收入。
(1)中央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船舶吨位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3)地方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2、增加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与改革前相比明显提高。
3、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了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坚持财政平衡注重收支管理的主动性。
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现行的财政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模过大,项目过多,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低,财政收入中低速增长与支出刚性增长之间的矛盾加剧。
财政体制改造的方向: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权力与责任,办事与花钱相统一,全面提升国家治理效率。
1、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1)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减少委托事务。
(2)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3)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权下放给地方。
(4)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
2、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
将收入周期性波动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大、易转嫁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及其特点
1、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及作用
(1)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协调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关系,通过垂直的上一级财政流向下一级财政的资金流动,来实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或从同级的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资金流动,来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最早提出转移支付概念的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庇谷。
(2)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
目的是解决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以及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全国公共服务水平不平衡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
(3)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作用
①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基本的作用是:通过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
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地方之间因财政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的问题。
③专项拨款,可以对地方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调节,使地方政府行为符合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2、财权转移支付的特点
完整性、对称性、科学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制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利益关系的再调整)。
二、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分类
转移支付一般可以归结为均衡拨款与专项拨款两类。专项转移支付严格限于中央委托事务,具同事权事务。效益外溢事务和符合中央政策导向的事务,从国际经验看,一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取决于本国特定国情,并有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
2、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类
(1)一般性转移支付
①含义: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由地方统筹安排。
②类别: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具体项目。
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非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
(2)专项转移支付
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比较多。
3、税收返还制度
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还包括增值税定额返还、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基数返还)和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
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2、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度减少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2、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维护中央权威,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地区内事务管理的优势。
3、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坚持法制化规范化道路,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5、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
体现国家主权,维护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得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地方的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适宜由中央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适宜由地方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下放,减少中央部门代地方决策事项。
4、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
使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保持一致,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
5、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主要内容
1、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
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对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
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行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3)减少并规范中央对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在现阶段,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下,必须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避免由于职责不清楚造成互相推诿。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2、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1)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地方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中央机构行使,地方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