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包括哪些(今日/消息)
作者:贺德胜 发布时间:2022-10-07 03:16:09 点赞:次
《税务师·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企业没了)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税务注销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是:
(1)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专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 未纳入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关于账簿、凭证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知识点】发票管理
目前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有:
(1)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2)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3)通行费发票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7)铁路车票
(8)公路、水路等客票
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政府不交税、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征税)
(1)ETC后付费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
(2)商业预付卡充值
(3)支付建筑服务预收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预收款
【补充】
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纸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效力相同
关于发票开具的要求:
(1)开具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2)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开具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有:
(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2)项目名称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金融商品转让
(2)销售免税货物或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
(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5)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1)丢失抵扣联——可凭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记账凭证
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走逃(失联)商贸企业开具的销售货物名称与购进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税控设备中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涉税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尚未申报抵扣或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知识点】纳税申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本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知识点】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评估中的重点分析对象:
(1)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2)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务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或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关于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3)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的问题,应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4)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稽查中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信息属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适用M级的是: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70分以上的企业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措施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首先应(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
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不采取税收保全: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收强制措施:
应纳税款到期,催缴无效,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关于税收优先、欠税的税务处理::
征税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企业员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3所骗取的税款(无限期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责任(3年内追征,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延长到5年)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包括: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
【知识点】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
委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的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
简答题
1、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其中4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答案】
(1)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证书号码(无房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注: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异地首字母)字样
2、请简述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预收单位,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如何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答案】
(1)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增值税,预售单位可开具普通发票。
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请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如何正确处理。
【答案】
(1)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4、请简述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得抵扣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处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请列举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情形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6)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进项≥70%,且异常凭证进项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6、某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听说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纳税,向税务师咨询:
问题:
(1)哪些情况可以延期纳税。
【答案】
可以延期纳税的情况有两种:
-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纳税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延期多久。
延期纳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G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9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20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0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问题: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答案】
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款等处理。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前3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