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缴款书(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是什么意思)BWJ
作者:王宝安 发布时间:2022-05-19 05:17:26 点赞:次
3月21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中国海关总署三单位协同公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在其中涉及到了增值税改革的详细计划方案。
一、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下列称纳税人)产生所得税应税市场销售个人行为或是进口的货品,原适用16%征收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入农业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节为9%。纳税人购入用以生产制造或是委托加工物资13%征收率货品的农业产品,依照10%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征收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出口退税率调节为13%;原适用10%征收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商品、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出口退税率调节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此前),纳税人出入口前述涉及货品劳务公司、产生前述涉及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适用所得税免出口退税方法的,购入时已按调节前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实行更改前的出口退税率,购入时已按调节后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实行调节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所得税免抵退税方法的,实行更改前的出口退税率,在预估免抵退税时,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作零参加免抵退税测算。
出口退税率的实施时长及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的时长,依照下面要求实行:出口报关出入口的货品劳务公司(保税仓及经保税区出入口以外),以中国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标明的出入口时间为标准;非出口报关出入口的货品劳务公司、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票的出具时长为标准;保税仓及经保税区出入口的货品,以货物离境时中国海关出示的出国货品报备明细上标明的出入口时间为标准。
四、适用13%征收率的海外旅客买东西离境退税物件,退税率为11%;适用9%征收率的海外旅客买东西离境退税物件,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节前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实行更改前的退税率;按调节后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实行调节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实施时长,以出口退税物件所得税普票的出具时间为标准。
五、自2019年4月1之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税务〔2016〕36号下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终止实行,纳税人获得房产或是房产在建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会再分2年抵税。先前依照以上要求并未抵税结束的待抵税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金归属期起从销项税中抵税。
六、纳税人购入中国旅客物流运输,其进项税额容许从销项税中抵税。
(一)纳税人未获得所得税专票的,暂依照下面要求明确进项税额:
1.获得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的,为税票上标明的税款;
2.获得标明旅客身份证信息的航空货运电子机票行程单的,为根据以下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航空公司旅客运送进项税额=(门票 燃油费)÷(1 9%)×9%
3.获得标明旅客身份证信息的铁路线火车票的,为根据以下计算公式的进项税额:
铁路线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上额度÷(1 9%)×9%
4.获得标明旅客身份证信息的道路、水道等别的客票的,依照以下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道路、水道等别的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上额度÷(1 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6〕36号下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税务〔2016〕36号下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入的旅客物流运输、贷款业务、餐饮经营、住户日常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项目”改动为“购入的贷款业务、餐饮经营、住户日常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项目”。
七、自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下列称加计抵减现行政策)。
(一)本通告所称生产制造、日常生活性服务行业纳税人,就是指给予邮政快递服务项目、电信业务、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下列称四项服务项目)获得的销售总额占所有销售总额的占比超出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项目的主要范畴依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税务〔2016〕36号下发)实行。
2019年3月31日前开设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内的销售总额(经营期不满意12个月的,依照具体经营期的销售总额)合乎以上要求情况的,自2019年4月1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现行政策。
2019年4月1今后开设的纳税人,自设立生效日3个月的销售总额合乎以上要求情况的,自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适用加计抵减现行政策。
纳税人明确适用加计抵减现行政策后,当初内不会调节,之后本年度是不是适用,依据上本年度销售总额测算明确。
纳税人可记提但未冲减的加计抵减额,可在明确适用加计抵减现行政策当期一并记提。
(二)纳税人应依照当期可抵税进项税额的10%记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依照目前要求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的进项税额,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走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对应调增加计抵减额。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当期记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税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终加计抵减额账户余额 当期记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增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根据目前要求测算一般记税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列称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区别下列情况加计抵减:
1.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所有结转成本下学期抵扣增值税;
2.抵减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的从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
3.抵减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成本下学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四)纳税人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不适合加计抵减现行政策,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混合销售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且没法区划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没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和产生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的销售总额÷当期所有销售总额
(五)纳税人应独立计算加计抵减额的记提、抵扣增值税、调增、盈余等变化状况。骗领适用加计抵减现行政策或虚报加计抵减额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要求解决。
(六)加计抵减现行政策实行期满后,纳税人不会再记提加计抵减额,盈余的加计抵减额终止抵扣增值税。
八、自2019年4月1之日起,实施所得税期终留抵税额出口退税规章制度。
(一)与此同时满足下述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税务局办理退回增加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金归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持续2个一季度)增加量留抵税额均超过零,且第六个月增加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余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3.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领留抵退税、进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票情况的;
4.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部门惩罚2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到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的。
(二)本通告所称增加量留抵税额,就是指与2019年3月底对比新提升的期终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容许退回的增加量留抵税额,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容许退回的增加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行组成占比×60%
进行组成占比,为2019年4月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一税金隶属期限内已抵税的企业增值税专票(含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解缴税金完税证明标明的所得税额占同期所有已抵税进项税额的比例。
(四)纳税人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税务局办理退回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税个人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后,仍合乎本公示要求情况的,可以申请办理退回留抵税额;适用免出口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税额不可用以退回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获得退回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对应调增当期留抵税额。依照此条要求再度达到出口退税标准的,可以再次向负责税务局办理退回留抵税额,但此条第(一)项第1点要求的持续期内,不可反复测算。
(七)以虚提高项、虚报申请或别的蒙骗方式,骗领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部门追讨其骗领的退税额,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要求解决。
(八)退回的增加量留抵税额中间、地区分摊体制届时。
九、本公示自2019年4月1之日起实行。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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