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要交税吗(收到货没收到发票怎么做会计分录)CWB
作者:吴桂云 发布时间:2022-05-14 18:04:35 点赞:次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借:银行存款999
应收账款111
贷:工程结算—A项目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该笔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保证金,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则适用调整后10%的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其含增值税保证金未变化,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未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前期处理过程中“多计提”的销项税额,再者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性质,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1
贷:应收账款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111÷(1+10%)×10%]
工程结算——A项目0.91
第二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双方友好协商下,含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即保证金额为110万元[100×(1+10%)],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含增值税金额调整,应调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0
贷:应收账款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