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有(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AMA
作者:熊炜范 发布时间:2022-05-14 15:04:34 点赞:次
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关所得税的交纳应留意下列事宜。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法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老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挑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记税。在其中,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提供工程服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所有或一部分不锈钢板材、混泥土、填充墙原材料、预制件构件的,提供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记税。
三、销售总额及应缴增值税计算: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获得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款的分包款后的额度为销售总额(不包括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的增值税率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
即,依照销售总额乘于所得税增值税率测算所得税额,记税时不可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价税合计销售总额(所有税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分包款)÷(1+增值税率3%)×征收率3%。
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事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包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获得预付款,应在接到预付款时,以获得的预付款扣减付款的分包款后的账户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依照目前要求应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税款的新项目,纳税人接到预付款时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税款。依照目前要求不用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税款的新项目,纳税人接到预付款时在组织所在城市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获得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款的分包款后的账户余额(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成本下一次预缴税款时再次扣减),依照3%的预征率测算应预缴税款(一般记税方式适用2%预征率)。
以上从获得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中扣减付款的分包款,理应获得分包方出具的备注标明建筑服务案发地所属县(市、区)、项目规划的增值发票或是国税总局要求的别的凭据,不然不可以扣减。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记税的应预缴税款=(所有税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分包款)÷(1+增值税率3%)×3%
纳税人在其组织所在城市非同一县和市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局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市辖区、省级城市范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不是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税款由该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局决策】,向单位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有好几个新项目的,应依照建筑项目各自测算应预缴税款,各自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局预缴税款时,需填写《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与承包方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影印件(加盖纳税人公司章);(二)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书影印件(加盖纳税人公司章);(三)从分包方获得的税票影印件(加盖纳税人公司章)。
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主创建预缴税款账表,区别不一样县(市、区)和新项目逐笔备案所有收益、付款的分包款、已扣减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及其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号等相关内容,存留归档。
例1,2020年8月份,浙江省杭州市的闻涛建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江西省九江市获得基本建设方付款的建筑工程施工的预付款103万余元,该工程系甲供材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获得该103万余元后,付款给分包方30.9万余元分包款,分包方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增值发票。
在9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建筑服务案发地九江市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预缴税款。按(103-30.9)÷(1 3%)×3%测算应预缴税款税款为2.1万余元:
(103-30.9)÷(1 3%)×3%=72.1÷(1 3%)×3%=70×3%=2.1
五、预缴税款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产生缴税责任时,应按所适用的记税方式(一般记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测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向单位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税金,以完税证明做为合理合法合理凭据,抵扣增值税本期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增值税不完的,结转成本下学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例2,2020年9月份(假设无别的应税新项目),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承揽例1的工程建筑(系甲供材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做到缴税责任产生的标准,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就8月份获得的103万余元向单位所在城市上海市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交纳所得税。
另,例1中已表明,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获得103万余元订金时已付款给分包方30.9万余元分包款,分包方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增值发票;闻涛建筑有限公司9月份已向建筑服务案发地九江市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预缴税款了此项目地所得税2.1万余元。
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单位所在城市上海市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交纳所得税0元:
(103-30.9)÷(1 3%)×3%-2.1(已预交税款)=72.1÷(1 3%)×3%-2.1=70×3%-2.1=2.1-2.1=0
附:以上上述纳税人没有普通合伙人本人,普通合伙人本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交所得税的,立即按3%的增值税率测算应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