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作者:干水芳 发布时间:2022-05-14 09:18:45 点赞:次
2022年2月18日夜间,江苏省浩欧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欧博”)公布《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示称,2020年3月,浩欧博控股股东陈军出让了一部分其根据苏州市外润资本管理合伙企业(下称“苏州市外润”)间接性持有的浩欧博股权给外界股权基金,并由苏州市外润于2020年4月依照20%征收率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中旬,苏州市外润收到税务通告规定按35%的征收率尽早补缴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款。
合伙企业出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合伙人为什么必须依照35%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合伙人在什么情况能依照20%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依照20%征收率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会被规定补交税金?
一、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必须依照哪些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本人合伙人根据不符“创投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形下,针对本人合伙人根据不符《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变革联合会国税总局证监委有关创投公司本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19]8号)所称“创投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依照“先分后税”的标准,本人合伙人依照“经营所得”新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的通告》(税务[2000]91号)第4条第1款要求,合伙企业每一缴税年的收入总额扣减成本费、花费及其损害后的账户余额,做为投资人本人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应税新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该通告第4条第2款强调,合伙企业收入总额,就是指公司做经营活动及其与生产运营相关的行动所获得的各类收益,包含产品(商品)销售额、运营收益、劳务服务收入、工程项目工程款收益、资产租赁或出让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2.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乎“创投企业”标准而且选用单一基金投资计算的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依照20%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乎《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变革联合会国税总局证监委有关创投公司本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19]8号)所称“创投企业”标准的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而且该合伙企业选用单一基金投资计算的,本人合伙人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变革联合会国税总局证监委有关创投公司本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问题的通告》(税务[2019]8号)第2条第1款要求,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基金投资计算的,其本人合伙人从该股票基金应分得的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和股息红利所得,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注意的是,创投企业挑选按本年度所得的总体计算的,其本人合伙人需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的,依然依照“经营所得”新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告所称“创投企业”必须合乎什么样标准?
指合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单位令第39号)或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创投公司(股票基金)的相关要求,并依照以上要求进行报备且标准运营的合伙制企业创投公司(股票基金)。
3.从2022年1月1日起,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不可以再适用定额征收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刻意提示阅读者,从2022年1月1日起,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本人合伙人不可以再适用定额征收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归根结底是,2021年12月30日,国税总局公布有关《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有关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的通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公示2021年第41号)。
该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份、个股、合伙企业资产市场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法计税个人所得税。因而自2022年1月1日起,针对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的股份,适用查账征收计税个人所得税,不可以再适用定额征收。
二、合伙企业依照20%征收率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会被规定补交税金?
依据《国税总局有关〈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实行规格的通告》(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要求,合伙企业境外投资分回的贷款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不划入公司的收益,而应独立做为投资人本人获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应税新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告仅规范了合伙企业境外投资分回的贷款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分派给本人合伙人时,个人合伙人独立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新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合伙企业代收代缴本人合伙人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通告并没要求合伙企业出让其持有股份所得的初次分配给本人合伙人时,个人合伙人对比该通告,独立依照“资产出让所得的”新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出让其间接性持有股份所得的,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在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等情形下,本人合伙人理论上应当“经营所得”新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州市外润仅依照20%征收率,代收代缴本人合伙人陈军出让其根据苏州市外润间接性持有的浩欧博股份所得的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而税务才会通告苏州市外润按35%的征收率尽早填补代收代缴本人合伙人陈军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