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要交税吗(收到货没收到发票怎么做会计分录)
作者:王许菊 发布时间:2022-05-14 07:44:58 点赞:次
在财务解决层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务会计(2016)22号〕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段早于依照所得税规章制度确定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时段的,应将有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具体产生缴税责任时再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借:存款999
应收帐款111
贷:工程决算—A新项目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69号)要求,此笔保证金未开票,以建筑施工企业具体接到保证金的那天为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建筑施工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接到保证金,其缴税责任出现在2018年5月1日后,则适用调节后10%的新税率缴税和出具增值发票。
第一种状况:建筑施工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接到此笔保证金,其含所得税保证金未转变,即税率调整全过程价税合计销售总额未产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账户余额属于早期处理方式中“多记提”的销项税额,其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特性,应调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决算”等科目,则财务会计解决如下所示:
借:存款111
贷:应收帐款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111÷(1 10%)×10%]
工程决算——A新项目0.91
第二种状况:建筑施工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接到此笔保证金,彼此友善商议下,含所得税保证金依照新税率开展调节,即保证金额为110万余元[100×(1 10%)],即税率调整全过程价税合计销售总额产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账户余额属于含所得税额度调节,应调整“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存款”等科目,则财务会计解决如下所示:
借:存款110
贷:应收帐款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