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国库税收收缴怎么做账(代理国库税收收缴做账摘要怎么写)
作者:于宗江 发布时间:2022-05-14 07:28:54 点赞:次
基于笔者阅读的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01实际施工人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
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
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
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
4.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答: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裁定书
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某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蔡某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
关于银泰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6.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即,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02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
答: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
8.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
9.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
具体内容详见上条。
10.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法院可否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
(4)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部分除外),同时,双方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文件的规定,推定双方同意执行该文件,并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院可否参照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所在地区标准进行人工费调差?
答: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
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围。案涉合同虽无效,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依据青海省的造价调整规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应为356767813.87元(329874156.18元+8939306.89元+17954350.8元),并无不妥。
12.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法院可否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
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04管理费(转包利润)
13.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
一、二审判决已按照工程总造价3.5%计算了东阳公司管理费。东阳公司与何某、刘某之间系挂靠施工关系,何某、刘牟并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东阳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等费用,其诉请显然不能支持。
14.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15.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可以主张管理费。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按照《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款中要扣除业主结算工程款的3%管理费用,双方在2015年5月20日的《对账备忘录》中也明确应当扣除管理费,川越公司主张不应计取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16.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7)》可供参考,该意见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收缴。
工程价款计算
17.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应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答:应按照定额扣除。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
18.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么?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
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19.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主张。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
20.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21.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裁定书
22.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
23.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
24.相关施工内容应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25.相关施工内容应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因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26.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
27.成品进户门应按照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答:应按照净面积计算。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
关于4-6号楼进户门计价问题。国泰公司认为应按照洞口尺寸计算面积,鉴定人按净面积少算52595.93元。鉴定人答复按照定额计算方法,成品进户门以净面积计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计算,鉴定结果符合计价规范。一审法院对鉴定人的答复意见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8.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可以计取税金。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
29.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
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鉴定机构不予计取并无不当,川越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对其此点上诉不予支持。
30.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按照已完工程计取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民事裁定书
3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判决书
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32.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书
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所以,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33.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
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
34.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
35.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判决书
36.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37.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关于预期利润损失。四建公司上诉称,汇丰祥公司单方变更减少了工程施工范围,应当承担四建公司预期利润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据此,汇丰祥公司有权减少工程项目,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38.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
39.合同无效,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89号裁定书
关于原审判决扣除虚高工程造价差额部分10%罚金1005232.3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经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总价中扣除的约定,属于合同结算条款,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将上述款项作为罚金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40.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导致停工、窝工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参照执行。
41.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相关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规定,川越公司负有道路保通义务,临时道路的维护、保通不另行计量,监理及业主批复对该项不予计价,川越公司主张另行计量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42.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
43.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和发包人明知但未提出异议的,可否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
凯创公司提起上诉称,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4.相关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答:可以主张。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
45.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差价能否计入工程价款?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
46.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约定以房抵款的,承包人未在以房抵款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期间届满后至拟抵顶房屋被查封之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全部受让人信息导致拟抵顶房屋无法抵顶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03号判决书
47.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468号裁定书
48.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对于该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尚未完成公示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有观点认为已经完成公示的,可参照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71条“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01号裁定书
49.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原则上有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裁判摘要:对以物抵债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识,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50.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房抵款,且约定债之更改的,承包人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97号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详见上条。
51.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房抵款,未约定债之更改的,承包人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381号裁定书
关于诉争房屋涉及的以房抵债工程款是否应计入瑞泰华公司的已付工程款的问题。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就该房屋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住业公司基于原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瑞泰华公司主张诉争房屋所涉11634740元欠付工程款于法有据,瑞泰华公司主张该部分款项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摘要见上条。
52.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91号判决书
53.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75号判决书
54.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非指定账户,收款人将款项用于案涉工程的,可以将发包人支付的款项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
55.承包人在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单上签字但未明确认可的,该罚款能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判决书
关于时代豪庭公司及监理公司对杜班公司罚款203500元。罚款单上虽有杜班公司施工人员签字,但并未明确认可罚款数额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杜班公司同意时代豪庭公司的罚款数额。该203500元不能计入已付款。
56.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在分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之外另行主张工程价款的,可否得到支持?
答:除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浮外,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81号判决书
57.工程量清单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已列入的项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
施工设计图设计有桥台填筑30cm厚砂砾石透水层,投标时已向投标人提供了设计图,此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也可认为系投标单位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考虑报价,在业主不同意作变更处理的情况下,川越公司要求直接计量缺乏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8.工程量清单说明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相关子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
鉴定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认定该项不另行计费,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川越公司未提供长江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八局承诺对该项另行计量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9.未约定技术资料归档费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不承担?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
关于技术资料归档费。凯创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应扣除技术资料归档费用,一审未予支持,凯创公司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合同未约定归档费用,凯创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亦予维持。
60.承包人已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主张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22号判决书
建设工程通常按照施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竣工结算、工程交付使用的流程进行。但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9月15日先行交付使用,即东阳三建公司已经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青海泰阳公司以东阳三建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次要义务抗辩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不符,不具有合理性。
61.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判决书
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13条规定,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62.背靠背条款有效的,一方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视为背靠背条件已成就吗?
答:可以视为已成就。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判决书
63.“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是否影响将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答:不影响。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号裁定书
64.未约定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进度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应支付进度款?
答:应支付。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阶段进度款的支付并未设置除主体封顶外的其他前提条件。福建九鼎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义务是在佳鸿宇合支付第一阶段的工程进度款之后,不影响佳鸿宇合第一阶段进度款的支付。
65.发包人基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属于新的诉讼请求?
答: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66号判决书
现园晟公司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减少或拒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是相对于中生公司、中生公司阳新分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
提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八条第(一)项之(2)认为不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属于发包人行使抗辩权的范畴。
66.干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属于。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