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是哪个文件)
作者:唐季礼 发布时间:2022-05-06 02:44:55 点赞:次
原标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印发,新增交流、回避章节
领导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不得负责其分管单位财务等工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1问:《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改进?
答:《管理规定》针对近年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对完善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比如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和功能,提出“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比如完善选拔任用方式,明确“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同时提出,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比如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出“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同时,也对报批程序一并提出了要求,既体现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又落实从严把关要求。
2问:《管理规定》新增“交流、回避”一章,有什么考虑?
答:交流、回避制度是干部管理基本制度。《管理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较少、执行回避制度不够严等现象,专门增加一章作出规定,以利于推进交流、规范管理。
关于交流,《管理规定》明确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提出交流的主要方向,要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同时,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发挥事业单位专业干部“蓄水池”作用。为防止资源错配、人才浪费,提出对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关于回避,《管理规定》明确“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两类。对于任职回避,提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既与有关回避制度相衔接,也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内部层级较多,进一步界定回避范围,有利于精准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增强可行性。对于履职回避,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证履行职责的公平公正性。
3问:《管理规定》在激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活力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管理规定》明确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发队伍活力。
比如加强考核评价,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并明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
比如加强培训培养,提出强化分行业培训,突出培训的精准化和实效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教育和能力拓展,要求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比如注重关心关怀,提出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比如重视后续职业发展,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为他们从事专业工作创造条件。
比如完善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对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4问:《管理规定》在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明确监督重点,将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责、担当作为以及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
三是健全管理监督环节,充实完善免去现职情形,对辞职后从业限制、退出领导岗位后继续履行保密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增强监督针对性,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与相关部门在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下步工作中要统筹执行好相关管理监督政策,分类施策、精准操作,避免搞“一刀切”“一锅煮”。
5问:《管理规定》对规范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也作了规定,具体是怎么考虑的?
答: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领导人员在管理上有不同特点,特别是选拔任用方面有区别。
此前,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尚无统一的制度规范。从近年巡视巡察情况看,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明确这方面的基本遵循。
为此,《管理规定》将其作为相关问题附带一并作出规定,为实践提供遵循、为巡视提供依据。明确基本资格条件,既与领导人员相关资格条件相衔接,又立足岗位实际,适当作出区别规定。明确选拔任用方式,对于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提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和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分别作出规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精神,规范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制度,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质量。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