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李文政 发布时间:2022-04-26 01:59:17 点赞:次
1.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各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财会部反映。
4.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5.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怎样去解读
1.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请速转知辖内各行遵照执行。
2.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该保全措施容易实现。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4.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上述两条规定明确了承兑人负有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5.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6.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怎么表述
1.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各行要安排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以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行。
3.只有当前的票据权利人开户行通过本行系统进行控制,该票据才不能再继续流转下去的。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