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施工合同)
作者:李正齐 发布时间:2022-04-25 10:14:24 点赞:次
1.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从我国合同法条文表述诸如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限定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法有关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从条文表述看来是在强调非违约方的解约事由,实则却是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而挂靠只有一份施工合同,即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
4.由于工程结算拖沓造成结算期限延长,承包人往往不能在6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导致建筑工人工资不能及时清偿。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施工合同),要怎样区分
1.新司法解释延长优先受偿权期限至18个月,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特点,有利于保障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功行使。
2.《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具有主导权,承包人转化为转包人,不再参与工程的实际管理,进而失去对工程的管理权;因挂靠人及实际施工人从工程谈判时即对整个工程享有决定权,并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独立进行经营和管理。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4.05修改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新司法解释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时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条件,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二中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规定。发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施工合同),怎么样才能评价
1.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则将施工合同有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结算问题的处理调整为违约责任的处理,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区分挂靠与转包之间的关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装饰装修的发包人虽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发包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且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理应享有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06延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至18个月原司法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