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作者:路用芹 发布时间:2022-04-24 03:08:18 点赞:次
1.争议焦点集中在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工资相关的条款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规定最低的出资额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也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需,防止滥设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合同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怎样才能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九十五条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构筑了三道防护墙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尽可能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劳动合同法或进行修订的消息,引起不小的舆论争议。
2.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虽然目前离修订还有较长一段距离,最终是否能启动修法程序也还是未知数热度还是居高不下毕竟劳动合同关系着大家的。
4.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者其中任何一者赔偿自已的全部损失。面对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劳动关系运行的新情况,《劳动法》显得有些不足。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如何去了解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劳动法》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在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上仍然以《劳动法》为拫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中得到坚持和发扬;只是就一部分体制性和技术性规则对《劳动法》作出了选择性的突破规定,这种突破是坚持和发扬《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需要,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不构成冲突。
2.《劳动合同法》填补了规范劳务派遣现象的立法空白,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辞退相关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困难等规定不利于保护企业利益,劳动法是1995年,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劳动争议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