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作者:黄剑平 发布时间:2022-04-19 02:03:23 点赞:次
1.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2.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适岗调配是指对于生产性、结构性待岗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公司实际优先内部重新配置,可以按新单位的有关规定与新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签合同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病退人员和合同到期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强解除关系。
6.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怎样才能简谈
1.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5.置过程中优化人员与企业所产生的保留关系和解除关系的强弱不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怎样去评析
1.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3.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