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作者:鞠英召 发布时间:2022-04-18 16:51:43 点赞:次
1.为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办法》中提出了三个方面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
2.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3.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三条从事私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第十五条私基金管理人、私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创业投资基金就没有必要经历发起人与投资者通过艰难谈判制定章程的过程,就可以自不待言地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5.建立健全私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第十条私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新《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并没有明示创业投资公司就一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6.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要求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7.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要怎样简析
1.《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2.对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也相应地要求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从而体现出与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基金在管理资质上的公平对待。
3.如果对各种创业投资行为都给予政策扶持,同样会遇到实施政策扶持的可操作性问题。
4.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参与决策型的投资方式,投资者如果不能参与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过程中,尽管英国等少数国家还针对非组织化创业投资进行立法,实践表明:对非组织化创业投资实施政策扶持的成本非常高,英国是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而投资基金最早又起源于信托,所以英国人很自然地将投资基金都归诸于信托。
5.因而使得创业投资公司即使向银行借到了贷款,也无法用作创业投资。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怎样去综述
1.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正是由于以发展的观点,历史地全面地理解了创业投资,《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2.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对已经享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应退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
3.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基金。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
4.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业重建实现老企业再创业的课题,英国的创业投资从一开始就主要支持老企业再创业。投资和退出环节虽然都可能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其中帮助所投资企业重建这个最重要的环节却是以私人股权投资者的身份进行的,创业投资公司必须面临其作为私人股权投资者所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5.要制定一个包罗万象的《创业投资法》显然不是一件易事。有利于强化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约束。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
6.《办法》通过将《公司法》中的经理理解为既可以是自然人,从而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