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
作者:缪爱林 发布时间:2022-04-15 15:41:11 点赞:次
1.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其他情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
2.有关设立一个内资企业还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问题。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3.有关税务机关就以前年度事项做出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自1997年度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凡1997年以前年度的处理结果会影响1997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对1997年以前年度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调整。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为了有助于加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程,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视作外资:一种是依据。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怎样才能讲解
1.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对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3.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月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4.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怎样做举例
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不应影响其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
3.对外商在细分领域或特别地区投资电信企业的扩大开放,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4.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时,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本规定自1997年度起施行。
5.贝斯哲注: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本次修改的第二大亮点。
6.以上均意味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中外合资企业这一种投资方式,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