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未(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正)
作者:程慧民 发布时间:2022-04-08 10:37:12 点赞:次
1.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反避税条款堵税收漏洞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5.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一、个税修正案未(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正),要怎么确立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4.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二、个税修正案未(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正),怎么去理解
1.一提到个税改革,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个税起征点上调,需要纳税的工薪阶层人数就会越少。
2.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4.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加州和纽约州的州税都高,因为这些地区人太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