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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定义及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0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在总结和调整《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个人独资公司的责任。责任边界似乎已明确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夫妻债务的承认和债权人的证明规则,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最高法院通知,未经审理,不得要求举债方承担责任等。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确定个人独资公司的责任和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明显的纠葛和冲突问题。本文主要从个人独资公司(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来考察个人独资公司的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

(一)个人独资公司定义

《个人独资公司条例》与《民法总则》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的定义基本一致, 对主体的称谓上《民法总则》用的是大概念“自然人”, 《个人独资公司条例》用的是“公民”一词, 行政色彩浓重。从这些法条中我们应当注意关于个体户主体范围的变化:自然人与家庭。家庭的概念在理解上不存在障碍, 是以自然人为主体个体经营者

一般认为“自然人”概念要大于“公民”概念。“公民”具有身份、国籍的限制, “自然人”要宽泛得多, 外延至域外自然人, 但将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排除在外。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的自然人属性决定了在责任承担上的不确定性, 可能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在适用上、在程序法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折扣。《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三个层次的责任: (1) 个人独资公司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2)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3) 无法区分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区别”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意见》第四十二条: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所得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成员的享受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43岁。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一方从事自营或承包业务,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民法总则》的规定, 显然又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又很难达到实体满足的效果, 因为当涉讼时, 没有把配偶、家庭财产的其他所有权人都起诉, 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知道苦从何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及2017年2月28日的通知第二条: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 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 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未经审判程序, 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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