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便利化
发布日期:2019-11-02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便利化 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反映,公司变更登记中最困难的登记事项是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登记事项。除了需要相对庞大复杂的材料外,很多地方还要求股东在登记现场当面签署转让协议。事实上,登记机关扮演的是公证人的角色,这超出了登记机关的权限。
法学界对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功能认识并不一致。持行政许可说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司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变更登记也是行政许可。但是,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则认为,公司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显然,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机关的含义,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和判断。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内容是对申请人权利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本身并不包括行政主体的意志作用,没有为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从变更登记的实质意义看,它是对国家享有权利的一种承认。 基于以上分析,工商变更登记审查应当是法定要件审查,它更多地偏向于形式审查,但这种形式审查并不仅仅是审查是否“有材料”即可。在工商变更登记中,登记机关对变更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实质性的审查,但至少应当从表格中排除虚假材料,在合理的照管范围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是认真审查的义务。工商变更登记的审查范围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齐全,格式无缺陷的,应当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登记条件, 都应当一律废止,以此进一步便利变更登记。 因为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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