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01浏览次数:
(一)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性质及其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区别于具有法人人格,公司资产独立于投资者且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法律并不要求缴纳最低的注册资本金而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只归投资主体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企业的财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混同了。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张某一个人以十元人民币并按照法工商登记的法定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合法。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的投资人是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张某为其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要求其纠正后再予以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在企业的存续期间,如果设立时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更则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张某允许谭某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将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就本案而言,应该将其变更为合伙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散、债务清偿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该企业投资人的张某,有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权利,所以张某自行解散该企业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投资的,企业的债权人只能向投资人个人请求债权,而不能要求投资人的家庭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登记时明确将家庭财产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的,企业的债权人就能向投资人的家庭请求债权。就本案而言,由于谭某是后来加入该企业的投资经营的,所以该个人独资企业在事实上已经转变为了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所以,应当由合伙人张某和谭某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