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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经营性债务清偿规则

发布日期:2019-10-27浏览次数:

 
限定继承是处理遗产债务的一般原则,它意味着继承人仅在继承的积极财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对超出积极财产范围的债务,除非继承人同意或者法律强制规定,否则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体现了自己责任的现代法治精神,得到各国(地区)立法的普遍认可,《继承法》及“继承编”(二次审议稿)都体现了该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投资人的债务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即经营性债务,以及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债务。投资人生前应该对企业的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其死亡以后,继承人是按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还是对企业的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交易关系的稳定性。

 

 
(一)继承人解散企业时的债务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以后,继承人对企业资产的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解散企业,将企业资产作为零散财产加以继承;另一种是继续经营企业,对企业整体的继承。如果继承人决定解散企业分割资产,那么企业所有的资产将会被清理,企业的经营性债务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一部分,应该按照继承法中债务处理的一般规则进行偿付,当无疑义。
不过仍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投资人的遗产债务一般包括经营性的企业债务和其他非经营性的个人债务,当死者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二者的责任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应该如何认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推知,企业债务应该首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但是该条文却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即同时存在经营性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情形。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合伙法中的双重优先规则,即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双重优先原则将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进行适当区分,有利于控制风险和维护债权人的预期,较好地解决了不同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笔者亦持赞同态度,但目前尚需要在立法上确认。
 
(二)继承人经营企业时的债务清偿
如果继承人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的投资人由被继承人变成了继承人,此时原有的经营性债务如何清偿,是继承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域外的做法来看,由于西方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采取像公司法、合伙法那样统一完整的形式,而是分散地规定在有关法律和单行法规中。大多数立法仅规定了营业或商号转让、企业资产概括承受等问题,没有将继承问题单独列出。因为广义的转让也包括死因承受,而继承则可以视为是营业转让的特殊情形,两者都会导致投资人的变更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德国等极少数立法将独资商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单独作为一个条文,但该条文也是准用企业转让时取得人的责任。由此做法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继承时的债务清偿可以参照营业(商号)转让时的情形来处理。结合有关独资商人营业(商号)转让的规定,继受人是否对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继受人有条件地对原有的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继承人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商号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经营性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当继承人不再使用原商号的,只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继承人进行商业公告后,才对原营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这种做法以商号的沿用为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继承人是否对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取决于继承人是否继续使用原有商号,其中蕴含着权利义务外观的理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第三人一般信赖企业主维持不变,且他们有足够的财产来偿债,也是为了保护商业交往。”但是当继承人不再使用原商号,或者通过及时的登记公告或通知原营业债权人,企业的原债权人就不能要求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
 
另一种做法以瑞士以及我国台湾、澳门、香港地区为代表,它们不以商号的使用为条件,继受人只要继续经营企业,原则上就要对原有的经营性债务承担责任。比如《瑞士债法典》第181条规定:“对财产或者营业上之权利与责任一并接管之人,应当对债务承担清偿义务;一旦受让,即应当将转让通知债权人或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05条规定,“就他人之财产或营业概括承受其资产及负债者,因对于债权人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担债务之效力。”《澳门商法典》第113条及香港特区的《业务转让(保护债权人)条例》第3条第一款均有类似规定。上述立法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原商号,继受人均要对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更高,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继承制度均没有涉及此问题,《合同法》第89条虽然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但是企业资产的概括继受明显不同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第89条不能直接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继承中的债务清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考虑继承人是否继续经营企业,而是直接按照限定继承原则要求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学界不乏从营业转让的角度研究受让人的责任,大多认为受让人应该对转让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继承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研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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