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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继承的特殊性

发布日期:2019-10-27浏览次数:

 

作为一种业主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不仅涉及继承制度的基本原理,还要兼顾营业维持和交易安全的要求。现有的立法不能满足上述需求,需要在继承制度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加以完善。在遗产分割方面,应该增加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并将共有作为遗产分割的方式之一。

在责任承担上,继承人如果继续经营企业的,应该对企业原有的经营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形式上,数个继承人共同经营企业的,应该及时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

 

一、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事活动的基本组织形态

1. 就典型意义而言,企业的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大类,这三类企业在商事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
2.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商自然人的范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无一例外地将独资企业确认为自然人个人投资的一种法律形式,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却从不被视为独资企业。
3.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亦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 尽管目前学界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尚有不同意见,但是“从本质上讲,独资企业是自然人在商法上的延伸,其商法人格与自然人的个人人格不能分离,自然人的属性影响着独资企业的属性”。由于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投资人死亡时就会发生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


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性

1. 继承的客体是财产,不包含身份。我国《继承法》第3条罗列了可继承的遗产范围,“继承编”(二次审议稿)第901条概括性地指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与通常的遗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零散财产的简单堆积,而是投资人投入和积累的经营性财产集合,其中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既有有形财产又有无形财产,既有积极财产又有消极财产。该财产集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商法上被称为营业,“营业为一独立财产,得为转移之标的,殆无疑义”。
3.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不过,由于财产形式和企业类型的特殊性,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一般的遗产继承,也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继承。

三、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法的角度

1.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形式与处理方式不同于普通继承。首先,从财产形式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经营属性。“不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从事民事活动,原则上都承认用于从事职业活动的财产的地位不同于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地位”。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围绕特定经营目的、由各种营业财产组成的具有运营能力的财产集合,即经营性财产。此外它还包括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客户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等事实关系,所以它是作为一个经营整体而存在的。
3. 从对遗产的处理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要充分考虑企业持续发展的需求。在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营业整体的企业价值要远远高于各项财产的价值相加。如果将企业财产分割继承,财产的营运价值和企业的事实关系均会彻底瓦解,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中,应该优先考虑企业维持,尽量避免将经营中的企业分割开来。

四、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法角度
1. 投资人的死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影响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首先是对企业存续及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对于资合性的公司制企业以及人合性的合伙企业,由于投资人为复数(一人公司除外),个别投资人的死亡不会影响企业的存续。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如果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将会导致企业的解散;如果多人继承还会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其次是对企业债务偿付的影响。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权的继承不影响企业债务的偿付;普通合伙人虽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多个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保障,所以个别合伙人的死亡对企业债务没有实质影响;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是否要对企业原有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涉及企业法交易安全目标与继承法有限继承原则之间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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