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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媒体撰稿人篇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媒体撰稿人,无论是特殊媒体记者还是官方媒体记者,都必须为其收入缴纳税款。然而,由于企业需要合理避税,不同纳税主体所缴纳的税款是不一样的。如果把作者看作一个个体企业,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税收政策,如何合理避税,也是一个认识的课题。(3)作者作为个体企业,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如何合理避税,也是一门学问。


案例:崔华是一家省级报纸的特约撰稿人。

近日,该报想聘请他担任该报的官方记者,这一提议对崔华很有吸引力,但他也听说,官方记者与自由职业者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目前尚不确定。

专家在了解了自己的情况后,认为贡献收入的税务事项一般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即贡献收入、工资收入和劳务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崔华是该报的记者,他与该报之间存在雇用和雇用关系。国家税务总局第三部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准”,将报刊、杂志、出版社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发表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对出版图书所得的税收作了具体规定:(一)本单位从事报纸、杂志和其他单位工作的记者、编辑,因在本报、杂志上发表作品而赚取的收入,应当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其月工资收入相结合。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贡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由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翻译的作品,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当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崔华工资加上奖金收入正好是每月10,000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免征个人所得税1600元。作为报社记者,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 315元[即(10000元1 6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作为一名作家不与该报纸签订就业合同,而且他可以自由地为该报纸捐款,则他的个人所得税应以“供款收入”为基础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条规定,缴纳的收入一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缴纳的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此外,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后,税率超过一万六千元至三万七千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超过三万七千元的,税率为百分之四十。支付收入适用20%的税率和30%的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4%。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有两种方法计算缴纳所得:一是分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缴费所得为各出版物取得的所得。第二,结合计算。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稿件收入的征税是明确的:(一)个人每次以书刊形式出版同一作品,无论出版单位是否预付,支付纸张费用,还是再版,所有这些应按一次的方式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两个以上地方出版、出版、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在不同地方取得的所得纳税。(二)同一工作在报刊上连载的,应当将连载所得的全部报酬合并一次,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的同一工作在报刊上连载的,应当将连载所得的全部报酬合并为一次,并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序列化后,从图书出版所得的收入或出版后的出版物所得收入,按重印支付视为个人所得税。

崔华平时无偿缴纳,假设当月缴纳10条,每笔缴纳费用为1000元,则分阶段计算缴纳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80元[即(1000-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假设10篇文章(一个月的稿件)为一个单位,则10篇文章的报酬应合并为一次,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崔华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为1120元[即10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崔华与报社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报社要求定期提供10本稿件,字数约为每月3000字,报社每月支付1万元的服务费,则该行为具有服务性质,并从服务中获得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一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服务报酬收入为一次性收入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一个月内所得为一项。因此,本月崔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600元[即10000元(1-20%)(20%)。

综合以上分析计算,可以发现,如果把崔华的1万元收入作为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应该是1315元,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1600元。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元,无偿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元。


可以看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崔华作为报纸的自由撰稿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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