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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审批,确保国税按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核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信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核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公告)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

(二)依法设置行政法规规定,但不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资料的;

(四)帐簿设置混乱或者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核算困难;

(五)有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纳税,但限期内仍不纳税;

(六)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审核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税率:

(一)能够正确核算(核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核实)费用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核实)收入总额的;

(三)以合理的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企业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型利润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定、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经济认证机构;

(六)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下列办法批准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检查、核实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Ii)按讼费及开支的应课税收入或开支的比率批准;

(三)根据原料、燃料和所消耗的功率计算或者计算;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批准。

前款所列办法之一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税额的,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办法。如果两个或多个方法计算的应税金额不一致,则可以从高到高检查应税金额。

第七条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缴所得税数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课税入息=应课税入息x应课税入息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税所得额-免税收入

其中,企业总收入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性形式从各种收入来源获得的企业。

企业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足额取得股权(股票)及其他转让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的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八条纳税人以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根据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税率,而不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入账。

主要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成本(费用)或原材料、燃料、电力消耗所占比例最大的项目。

第九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标准幅度确定:

表中提到的“以下”包括这一数字。所谓的“以上”,不包括这个数字.

第十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增减变动达到百分之二十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应当及时调整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征收审批表格”(见附件),及时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的考核。这些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完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征收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税务机关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纳税人执行。税务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合储备。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类逐户审核,提出评估意见,报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和确认。

(三)县(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审批表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鉴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并报送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已向纳税人提交的,并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审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核定的上一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以按照前一年核定的征收办法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税务主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者布告栏张贴的方式,逐个公布核定的所得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税率,积极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有关证据,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应税所得率审批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当每季度预缴税款,并于年底结清税款。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的实际应纳税额,并预付税款。难以按照实际数额预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上年应缴税额的1%、4%预缴,也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办法预缴。

(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款计算和支付时,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总收入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计算。主要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当年汇出、缴纳,税额按变更后主要项目(业务)的应纳税所得率计算。

(四)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前缴纳税款或者进行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日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数额审批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采用评定应缴入息税额的方法,每季度征收一次。

(二)所得税税额在未确定前,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先行缴纳,也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分季分期缴纳。

(三)应缴所得税数额确定后,应扣除本年度应缴所得税数额,余额按其余季度均分,以确定下一季度应缴税款数额;纳税人应当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B类)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

(四)年底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金额或者实际应税金额,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情况。申报金额超过核定的业务金额或者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的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核定的业务金额或者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的业务金额或者应纳税额纳税。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调开展企业所得税审查征收工作,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依靠金税第三阶段税收管理制度等信息化手段,可以保证生产经营地点、规模、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与生产经营地点、规模、范围相同的纳税人基本相同。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非法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得对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八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监督批准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开户,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审计征收方式转变。符合审计账户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进行审计账户的征收。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检查,合理确定年度检查范围,将汇算清缴审核与日常征收管理检查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l检查区,防止纳税人通过批准的征收方式故意减轻税收负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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