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避税,茅塞顿开
发布日期:2020-03-22浏览次数:
在变量的计算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名义税率可能存在误差。本文的名义税率数据来自于wind数据库,多为母公司名义税率,但上市公司往往拥有众多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不相同,以单一的母公司税率代表了整个集团的税率,可能会造成研究结果的偏差。
客观要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两个企业之间有一些债权性投资,而债权性投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持有的债权性投资可以由关联企业提供的也可以是非关联企业提供。,关联方间的股权债权存在着不平衡。第三,通过会计手段将应该缴税的数额大大减少。
笔者认为避税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立法时尚未出现的新情况,此时就产生了税法的漏洞。倘若这些税法的漏洞尚未弥补,避税行为就会更加频繁的发生,财政收入会大量流失。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建筑业避税,或者通过立法部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来弥补税法漏洞。综上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对法律漏洞弥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初衷,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
目前,我国对避税行为的处罚仅仅以税收罚款或补缴税款调整为主。对民众的影响力不大。所以,在实践工作中,一方面我国的税务立法部门应加重对避税处罚的惩罚力度,规定更加严厉的避税惩治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国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做到依法治税、依规制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滥用自身的权利征税。以上两方面共同对纳税人规避税负起到威慑作用,建立税法在民众生活中的威信力,从而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
避税行为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目的都是理性的法律秩序建筑业避税。只不过形式法治的关注是“真法”,即法律是真正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活动加以评判和规范建筑业避税。形式法治简单来说其关注的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一个行为是否是合法的应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加以判别,严格按照税法的课税对象、课税要件、课税原则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法律是否应该加以干涉。
在避税规制的立法效力方面,我国规制避税的立法主要是从外国商主体进入我国市场经济开始,部规制避税的立法就是针对外国商人涉及避税行为制定的,此后我国又接连出现了另外两个反避税方面的立法建筑业避税,如《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有涉及。但是,随后颁布的规制条款大部分是以条例、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机关的层级比较低是避税规制中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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