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若干问题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377号),核定征收办法不适用于汇总纳税企业。因此,对于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应适当选择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不能将核定的征收适用于汇总税收,不能批准征收合并征税。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通知),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转让财产的收入,如转让权益(股票)收入,应当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计算;主营业务(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当年收付。变更后,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税率按主要业务项目(业务)计算和纳税。
也就是说,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损益,都应当以全部所得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业务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NESS项目,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3.对于一般税种较多的施工企业,如果选择审批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有可能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只能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凭证来扣除,而经批准的开征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仅与发票收入有关,与成本无关。无论取得多少成本和多少减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金额都是定量的。
4。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已不再按照核定的征收办法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角度看,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原凭证仍与原凭证挂钩。及时填写或取得并送交会计机构。一些建筑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入账,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5.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唯一收入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租赁企业和事业单位收入”。没有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九种收入类型,无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范围,都要求建筑企业履行代扣义务。
笔者联系了部分已批准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在向个人支付费用时,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凭证,这自然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风险巨大。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扣除、原会计凭证、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等方面进行的,仍应引起重视。对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应从整体上考虑,合理规划,选择适合于全过程、全业务和各种税种的企业全过程、全业务和各种税种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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