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解读_节税案例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节税案例 >

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探索实践,制定本公告。


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解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但按季申报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三)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适用本规定。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即可,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解读


<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热点文章>


  • <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时,是20%还是35%?>

  • <直播平台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现状分析>

  • <重庆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大连《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个人所得税税率超额累进问题的研究>

  •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日常中常用的税收筹划>

  • <5招让“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达到极致>

  • <崇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十二个要点>

  •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解读>

  • <通过公司土地建筑物分立成立子公司后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 <小微降税,各种组织形式税负比较>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

  • <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