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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思考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思考与对策
作者:李文涛广西国家税务局

核定征收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中的工作要求,广西各级国税部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取得了一些实效。但是,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依法依规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积极应对、有效防范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实施原则( 一) 法律依据。

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两部法律,以及据此制定的税收规章《核定征收办法》。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即: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在《核定征收办法》中重申了征管法规定,同样纳税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 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适用原则。

1. 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中小企业、新办企业未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及程序规定正确地进行财务核算,不能正确地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对于此类企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 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一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为达到少缴、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建造假账、纳税申报不实。有的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搞账外账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要求做账,违法违纪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企业连年亏损,出现所谓“长亏不倒”。

3. 企业成本核算不规范。许多中小企业没设专职会计,多数聘请的是会计代理建账,这些人员或因财务水平较低、或因应付差事,导致财务处理账目混乱,或是收入凭证、成本费用列支凭证残缺不全,有的甚至出现不设账等现象。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利弊分析( 一) 利好方面。

1. 有利于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践证明,依法依规实行核定征收力度越大,企业亏损面就越小,可挖可收潜在的税源就越多。通过核定征收,能有效打击一些企业主观恶意、人为制造“长亏不倒”等偷逃税款的行为,严防税款流失,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

2. 有利于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抓大、控中、定小”分类管理的要求,推进科学化、专业管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又有效缩小亏损面,倒逼企业设置账簿、改善核算管理。

3. 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定率征收还是定额征收,税务部门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并且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 以上的,都予以调整。

4. 有利于降低税务的征税成本。目前,基层征管单位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特别是“营改增”后问题更为凸显,个别县( 区) 局管理员人均管户高达900 多户( 其中所得税约400 多户) 。依法依规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仅缓冲人少事多的矛盾、集中精力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监管,也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 二) 弊端方面。

1. 容易出现核定征收面失控。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核定征收的标准和范围没能细化量化,不少税务人员片面理解而突破规定,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定征收面“爆棚”时有发生,也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

2. 容易引起税收管理质量冲击。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同享受企业所得税“隐性福利”,并得到税务机关的“免检牌”,因而铤而走险,企业不主动索要发票,也不提供相关信息,有悖于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扣除规定。

3. 容易出现后续管理不到位。一旦实行核定征收后,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忽略重新调整核定,也没有及时对上年度核定征收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并按实申报,甚至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税务稽查基本上置于边缘化。

4. 容易滋生税收执法的风险。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遇到诸如企业核算是否健全、混业兼营如何确定行业税率、是事前还是事后确定核定征收等纠结问题,由于弹性过大,稍有不慎,极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空间,发生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滋生“关系税”、“人情税”的腐败现象。

三、广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 制度落实情况。

1. 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实际成效。近年来,广西国税系统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 严格范围标准,实行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来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做到依法依规、文明执法和手续完备。

3. 做好纳税服务,及时鉴定认定。搞好相关政策宣传辅导,提醒和帮助纳税人正确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上年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进行重新鉴定,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及时兑现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4. 推进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在加强核定征收管理的同时,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完善经营管理和核算管理,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5. 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征管水平。每年将核定征收列入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内容,通报有关检查情况,以查促改、以通报促落实。组织人员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有重大异常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 二) 主要成效。

据统计,2013 ~2015 年上半年广西国税系统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共29 194 户,核定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50 817 万元。其中,2013 年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8242 户,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16 311 万元; 2014 年比2013 年分别增长8. 8% 和51. 0% ,其中某市局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912. 4% 和813. 1% 。

( 三) 主要问题。

1. 工作重视不够,成效高低不一。2013 年和2014年,广西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平均仅7. 1%和6. 2% ,与全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的平均水平19% 相比差距甚远。广西各市国税局之间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也不够平衡,核定征收面和成效高低不一。2014 年,广西14 个市国税局中有8 个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低于广西国税系统的平均值,最低的仅0. 02% ,最高的则29. 6% 。

2. 超越规定范围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标准和范围作了原则规定,执行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实际操作中随意演绎“核算不健全”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违规对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类型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如汇总纳税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3. 亏损企业过多过长征管乏力。据CTAIS数据,2013 年和2014 年,广西国税系统管辖企业亏损面分别为58. 3% 和60. 3%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24 个百分点。其中,至2014 年连续3 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达到33 995 户,约占广西国税系统管辖亏损企业总数的1 /3,连续10 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1254 户,零负申报率居高不下。除政策性等原因亏损外,不排除相当部分企业人为制造账证不齐、“长亏不倒”或恶意逃税,但不少基层税务机构对此类亏损企业没能严格实施核定征收征管是其中重要原因,导致查账征收管理形同虚设。

4. 核定征收工作出现执法风险。一些基层税务机构没按法定时限为纳税人做好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资质鉴定和认定工作,程序不符,资料不全,制发税务文书不规范。确定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准确,与主营业务或行业不匹配,也没进行动态监管和调整。广西国税系统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普遍过低,弹性偏离税收法定原则。

5. 对企业重核定而轻后续管理。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方式粗放,“一核了之”的做法有蔓延之势,实际征管与政策规定相脱节。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不到位,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工作不力,导致一些企业未能及时转为查账征收管理。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对策( 一) 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制度。

1. 完善对核定征收实施条件的判断标准。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各个条款进一步细化量化,对诸如“核算不健全”、“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等制定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尽快出台有关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方便基层界定操作,确保公平执法、规避风险。

2. 科学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鉴于现行的应税所得率已年长日久,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科学细化和确定应税所得率,使行业分类更契合《国民经济分类》纵向细化,并按行业细目科学调整应税所得率,避免其与查账征收畸轻畸重。

3. 建立标准化的核定征收工作规范。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核定征收工作规范或指导意见,统一核定征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鉴定认定文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 二) 高度重视核定征收工作。

核定征收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和后续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于提高所得税管理整体水平,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广西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和税务干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要高度重视核定征收工作,将其列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

( 三) 依法依规核定征收管理。

1. 严格执行规范。一是严禁执行标准宽严失度。严禁不分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搞“一刀切”强制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也不得违规将一些特定纳税人列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除法定不设置账簿外,一律不得事先确定核定征收。二是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确定性管理要求,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应通过集体审议方式确定,并公示后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无特殊情况年度中间不得随意改变征收方式,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审议。

2. 依法依规实行核定征收。对日常管理发现的确实账证不齐、核算不全,难以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不得一味严堵,而应该积极实施核定征收办法。

3. 逐步减少企业亏损比例。集中力量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进行认真核查,科学研判,确实存在人为恶意逃税的,应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严加管控,增大纳税人成本,倒逼其规矩就范、诚信纳税,逐年减少企业亏损面,严防企业所得税流失。

4.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稽查面并实施税务稽查,严厉打击企业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逃避税的行为。

5. 加强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国地税工作互动和信息交换,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共同确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分户应纳税额,使地点、规模和经营情况基本相同的纳税人税负基本一致,促进征纳和谐。

( 四) 优化核定征收纳税服务。

1. 积极做好税法宣传辅导。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服务方式和内容,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企业税法遵从度和办税能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 及时办理鉴定认定手续。提醒纳税人正确选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结相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质的鉴定和认定手续,并做好年度终了后重新鉴定和纳税调整工作。

3.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混业兼营及其变化情况,实事求是,精准适用和合理调整行业应税所得率。

4. 积极推进企业建账建制。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过渡。一旦企业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五) 积极开展核定征收督查。

1. 深入基层跟踪问效。上级机关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督导,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效应分析评估。

2. 认真开展执法督查。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和督察范畴,依托信息化手段防范执法风险,保障“阳光”执法。对发现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核定征收“关系税”、“人情税”的,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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