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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与继承

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就体现出其具有多重选择性。

从转让的角度来看,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对企业事务和财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投资人能够自由转让企业财产,这正是反映了企业的特点和体现了投资人的权利。这里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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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知,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这就是说,债权人(转让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只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就可以转让企业债权,并按转让规定手续办理。而对于债务转让,却是债务人(转让人)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合同法》第84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就严格区分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继承的角度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这就是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无人继承或放弃继承时,就应当解散;如果有继承人而继承人又不放弃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必解散并加以继承。


必须按我国的继承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即继承后,必须在继承开始六个月内开业。否则,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人,它始终是一个投资人的投资;如果是2个人以上的继承,这已涉及到投资方式,或许已变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再也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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