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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只提出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概念,并没有明确规定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最低基本金。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中,则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应。这似乎作了一些规定,但还是不够具体,很容易被人利用为随意性或虚假申报,不能给投资申报人明确的法律界线,在实践中工商部门也很难进行审查和监督。其问题如下:
 

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一、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作为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报出资时,因本身并未具有规模生产存续,只能靠出资人的设想估计而定,这种申报就缺乏实事求是的依据。比如,某人单独以人民币一元钱经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该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且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不要求其须缴纳最低注册资金,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又将如何处理呢?这不是要成为一句空话。与此同时,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就是面对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以及审查出资申报人的资格。因缺乏被审查的依据,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更难以承担法律责任。

 

二、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难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之所以必要,就是在于能体现法的社会价值,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果允许出资申报人无依据进行审查登记,就很难防止出现无资金和虚报资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现实社会中,其类似的“皮包公司”现象,也常有所见。
 

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尚若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也是这样,那带来的不是对社会经济的繁荣,而是对社会经济的干扰。所以,对于这种无需投资人实缴和提交验货,登记机关又不予审查出资额,就允许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这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但难以取得相对人的交易信赖,而且就将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具备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进而起不到维护交易的实质作用。三是不利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在上面提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对崇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要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要求,由于缺乏客观的确定性,它有可能会造成法律执行的混乱。同时,也会导致投资人的无所适从。如果出现虚假申报情形,在市场难以预见和控制的情况下,其造成的重大损失,也难以担负得起这种风险,这不但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迅速发展,而且也是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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