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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债务关系和债务清偿

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

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没有明确企业与投资人个人的债务关系

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个人独资企业债务与投资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这时应如何按顺序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在这里,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可以直接理解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所承担责任,即先由企业用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其理由是,为了防止企业之间在商务活动中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信用危机所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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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决定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商业信用的是投资人信用,而不是企业信用。以上把该条文投资人理解为“第二顺序责任”,即是一种补充责任观点是否正确?我们必须整体把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加以理解,在这里应该认为,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可能做到完全绝对独立,而只能是相对独立。

在实体法上,
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本身所体现的企业法律人格和投资人法律人格是混淆在一起的,不可能分出企业债务和投资人债务来,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既是企业本身的债务,也是投资人的债务;而表现在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是同一民事主体,也同样不可能分开。正由于这样,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加以厘清,就不利于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没有规定家庭共有财产作债务清偿的前提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规定强调了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为了防止造成对投资人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避免出现不公平或规避财产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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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形,针对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划分的情况,对投资人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在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登记时,投资人必须把征得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作为前提条件,并在申请文件中加以载明,以此作为事后认定依据。

同时,对注册上海个人独资公司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应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不但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推行,而且还能避免以经济引起的家庭纠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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